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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助力农民工安“薪”过年

    发布时间:2021-07-12 15:18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武汉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室负责人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武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19年10月,詹某某酒后在所住小区内随意拦停车辆,滋扰路人,并将街坊李某某打致轻微伤。民警出警后,詹某某仍不听劝阻,对辅警实施了殴打,最终,詹某某被查获归案。考虑到詹某某的滋事情节尚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在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承办检察官以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批准逮捕。
【调查与处理】
詹某某被逮捕后,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然而,检察官认为詹某某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其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尚未化解,遂驳回了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表示对被害人的赔偿已经到位,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詹某某也自愿认罪认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了解到詹某某是一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被羁押,公司的部分项目工程款没有结算,导致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足额发放。综合考虑案情和潜在的劳资风险,为了更妥善地处理好农民工节前工资发放问题,检察官决定依职权对詹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官实地走访了詹某某居住的小区,向社区居委会、治安民警了解了相关情况。詹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不大,其经营的公司财务状况较好,有能力支付农民工的工资。鉴于詹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此次酒后犯罪有一定的偶发性,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化解。该院最终同意依法对詹某某取保候审。
在被取保候审后,詹某某及时联系项目部结算了工程款,并向招用的10名农民工足额支付了工资223000元。目前,该案已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起诉至法院,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殴打辅警涉嫌妨害公务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辅警虽然不是正式民警,但在正式民警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可以协助处置警情,这些行为均系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具有公务属性。《刑法》明确规定,“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设立妨害公务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公共管理活动的顺利实施。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正常履行,只要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妨碍公务活动的顺利执行,都可能构成该罪。
(四)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严惩酒后犯罪行为保障公共秩序。本案中詹某某酒后寻衅滋事并且殴打辅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但其行为已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批捕,严惩其违法行为,为建设平安武昌的良好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考虑到本案犯罪嫌疑人企业家的特殊身份,因詹某某身陷囫囵时企业陷入困境,办案检察官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分析案件细节。最终,检察机关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促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三是合理适用裁量权保障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综合考虑案情和潜在的劳资风险,为了更妥善地处理好农民工节前工资发放问题,检察官决定依职权对詹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且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最终农民工工资得以足额发放,消弭了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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