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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网络贷款平台诈骗
发布时间:2021-09-09 15:38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9-09 15:38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底,被告人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黑皮”(身份不详)购买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按照“黑皮”的要求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挂失后补办新卡,绑定新办理的移动电话卡,连同本人的另外三张银行卡一并交给“黑皮”。后上述4张银行卡均用于帮助电信诈骗犯罪支付结算。仅在2021年1月8日当天,电信诈骗案中四名被害人的32.8万元被骗资金,就通过袁某银行账户被转移后不知所踪。被告人袁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0年12月底,被告人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黑皮”(身份不详)购买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按照“黑皮”的要求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挂失后补办新卡,绑定新办理的移动电话卡,连同本人的另外三张银行卡一并交给“黑皮”。后上述4张银行卡均用于帮助电信诈骗犯罪支付结算。仅在2021年1月8日当天,电信诈骗案中四名被害人的32.8万元被骗资金,就通过袁某银行账户被转移后不知所踪。被告人袁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1年1月10日,被告人袁某介绍王某与“黑皮”认识,帮助“黑皮”转账给王某人民币300元。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交给黑皮用于帮助电信诈骗犯罪支付结算。被告人袁其从中获得好处费人民币200元。
【处理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出售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这是2015年11月1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体现了刑事立法领域通过惩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来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帮信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的入罪标准:(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令人深恶痛绝的电信诈骗,其中隐藏的黑灰色链条也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大量电信诈骗案件中,主谋利用一切手段隐藏在暗处,而为其办理银行卡的帮凶在明处“冲锋陷阵”,主谋将大笔资金转走后人间蒸发,帮凶因其身份信息明确容易抓捕。这些办卡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却主动成为帮凶,这种行为本身构成了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仅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以500元的价格出售,而且还介绍朋友出售银行卡并从中获取好处。其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的银行卡在一天内就收到被害人汤某、胡某、郭某、孙某的人民币32.8万元,属于帮信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认定其构成帮信罪。通过这一类型案件的审理,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不贪图小利,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