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普法动态 > 江岸区 > 江岸区
【以案释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1-09-02 15:2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日,张某买菜回家上楼时,因邻居蔡某导致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头部大量流血。事后,社区居民及蔡某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张某家属与蔡某家属对张某后续的治疗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一直协商不定,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双方家属向江岸区劳动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蔡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张某治疗期间,有哪些费用是要由蔡某一方承担的;三、除张某治疗期间费用,蔡某是否还有其他费用要向张某进行赔偿。
蔡某家属认为,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造成的损害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家属,他们愿意支付张某的医疗费用,但他们的经济情况较差,希望仅承担部分费用。律师告知蔡某家属,虽然蔡某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在此次侵权事故中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仍需为她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调解中,张某家属认为张某被蔡某致损害,在支付医疗费时应全部由蔡某的监护人进行支付。
对于张某除治疗期间的其他费用,蔡某的监护人明确表示现在无法立即进行赔付,希望后续能够在他们的能力范围内进行赔付,并希望张某家属在本次调解中签署协议,承诺在他们进行赔付后不再追究蔡某的其他法律责任。但张某家属认为,赔偿金额不能由蔡某单方面决定,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劳动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社区法律顾问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指导。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此次事件属于他人故意伤害,医保不能报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本案中,蔡某的行为导致张某受到人身损害,由于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蔡某的损害行为应当由其家属进行赔偿。
【调解结果】
本案最终经江岸区劳动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在平等、自愿、合法、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蔡某监护人支付张某前期治疗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后续相关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由蔡某家属进行赔偿。张某不再以该事实和理由向其主张赔偿。
调解协议签订后,蔡某监护人按照约定已支付了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
近年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对自身行为没有正确的认知,导致他们在无意识中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失。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往往有很多侵权人的监护人认为侵权人无需对他们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这也导致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不到位的情况屡屡出现,而被侵权人也不知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这件事上,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提高监护人的管理意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虽不负刑事责任,但其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中规定,无民事行为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应当提高自身对无民事行为人与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管意识,防止他们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因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二是加强《民法典》中侵权法的宣传。对《民法典》中侵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展开普法知识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公民受到侵权损害时,能够知道如何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