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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民法典》看继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5-20 11:52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蔡女士1938年出生,丈夫杨先生于2019年12月20日去世。杨先生去世后,其子杨甲、杨乙因各自的原因,一直对赡养母亲互相推诿,对父亲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分割问题也存在较大分歧。2019年12月26日,杨乙利用母亲蔡女士患病、神志不清的机会,擅自将母亲蔡女士在银行定期存折内的30万元定期存款以挂失、转存后注销账号等手段取走。由于杨甲与杨乙长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甲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委托第三方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1、杨乙将取出的30万元重新存入母亲名下账户存折内;
2、对于父亲杨先生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双方决定全数存于母亲名下存折内,暂不做继承处理;
3、母亲蔡女士由兄弟二人共同抚养,抚养费用的支出问题和母亲居住问题将在征求母亲意见后再做进一步协商处理。

【法律分析】
1、 蔡女士个人名下存折内的30万元如何继承?
本案中的30万元存于母亲蔡女士个人名下存折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的一半为蔡女士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另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该部分遗产在父亲杨先生去世后,由蔡女士、杨甲、杨乙共同法定继承。
2、杨乙擅自取走该30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
由于母亲蔡女士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均在杨乙处,杨乙利用母亲蔡女士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擅自取走该3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杨乙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母亲蔡女士有权请求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典型意义】
 《民法典》施行后,老年人的赡养、遗产继承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本案中,母亲蔡女士患病、神志不清,其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均在杨某忠处保管,客观上给证据收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面对《民法典》施行后所产生的家庭邻里纠纷,必须充分了解家庭矛盾的根源,严格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同时借助人民法院和第三方调解员的指导和帮助,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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