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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停楼梯间,为害实不浅!

    发布时间:2021-05-13 11:55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马某于2015年11月10日出生,父、母离异,随奶奶刘某租住在某小区9楼房屋。2019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刘某下楼取快递时,将马某单独留在家中,未反锁房门。
刘某回家后发现不见马某,遂报警。最终在一楼露天平台上,找到坠楼的马某。马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48分被宣布临床死亡。后派出所出具了《情况说明》,对马某的死亡排除刑事案件。

【调查结果】
根据现场调查,马某所在房屋的8层与9层之间的楼梯间消防通道窗户处,西边一半被玻璃窗封住,东边一半玻璃窗系打开状态。窗户下停放着两辆自行车,停放时间较长,落有灰尘,所有人已无法核实。
里面靠近窗户的自行车,车头向东,鞍座及车架部分处于开启的那一半窗户之下,车架处灰尘缺失,有踩爬痕迹;外面靠近楼梯口的自行车,车头向西,该车未用脚撑支撑站立,系车后座后半部分依靠在前一辆自行车的车鞍座下站立未倒,该车鞍座之前的车身部分处于封闭的那一半窗户之下。
因事发地没有安装摄像头,无视频资料核查事发经过。法院根据事发地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确认死者马某系踩着里面靠近窗户的自行车车架处(灰尘缺失处)爬上窗户,从打开的窗户不幸坠楼而亡。

【法律分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小区物业公司有无过错?过错与马某摔下楼有无因果关系?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该自行车所有人违反规定,将自行车停放在楼梯间消防通道处,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马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马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该小区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责任,任由业主将自行车长时间闲置在楼梯间消防通道处,没有进行清理,留下安全隐患,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各项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马某的监护人在本案中承担60%的责任,靠近窗户自行车所有人承担20%的责任,该小区物业承担2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不少小区的楼梯间内都被堆放了很多杂物,甚至还有在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情况,这些行为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物业公司对此有管理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并且过错与马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藉此可以督促物业公司尽到管理职责,及时管理、清除楼梯间的杂物,禁止业主将电动车推入楼梯间充电,减少楼栋内业主的安全隐患。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妥善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自行车所有人将车推进楼梯间,存在过错,导致马某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业主将电动车、自行车、手推车,甚至其他杂物放置在楼梯间,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因此发生安全事故,放置者难逃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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