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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1-03-04 11:32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王老太年轻时与老伴购买了一套房屋,老伴过世后,王老太与儿子王小明一同居住在该房屋内。近两年来,王小明不断催促王老太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王老太自己也有这方面的想法,既可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也可以让媳妇没有怨言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
身边的街坊邻居中也有不少将房屋过户给子女的,但刚过户完房屋便被子女赶出门外不让老人居住或将房屋出售而老人住无所居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此,王老太心里一直很不放心,不知如何是好?
 
【法律分析】
《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律师有话说】
王老太的这种情况放在以前确实很难保障自身的权益,虽然可通过赠与或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在过户之后便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权,若子女在此后对其不孝或将房屋出售后另置新房,必然会影响其在此房屋住继续居住的权利,很可能造成其无法实现老有所依的目的。《民法典》出台后,王老太的此种担忧便可解除。
王老太可以和儿子约定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并和儿子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在王老太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后,仍然能够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于此房屋的居住权,同时在办理过户时对于居住权的设立为王老太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在有生之年将自己名下房屋过户给子女的愿望,也能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不孝子女赶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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