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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购得新车被上牌,消费者积极维权避损失

    发布时间:2020-10-09 11:58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及调解经过】
2016年4月,陈某与甲公司签订《乘用车买卖合同》,由陈某购买甲公司销售的某型号车辆。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定付清全部购车款,甲公司也向陈某交付标的车辆。此后,陈某为所购车辆缴纳相应税款时,被税务部门告知该车辆的车架号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完税,并完成了车辆上牌手续,因此陈某所购车辆已不能正常上牌。
之后长达数月的时间,双方一直进行沟通协商,但因陈某认为甲公司出售的车辆无法上牌已构成欺诈,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倍赔偿,而甲公司认为自己出售的车辆是新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调解,陈某诉至本院,要求甲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三倍予以赔偿。
本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造成双方纠纷的原因,是陈某所购买车辆的车架号,被不法分子盗用,先期完成了注册登记,而已完成注册的车辆可能涉嫌走私车、拼装车或改装车辆,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是要在查实犯罪的基础上,把盗用车架号车辆的注册信息注销,再为正常购买车辆的消费者办理上牌手续。如果按照这个流程,陈某为其所购车辆办理上牌手续的时间遥遥无期,其所购买车辆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因此陈某坚持认为甲公司已涉嫌欺诈消费者,坚决要求三倍赔偿。
为避免双方损失的扩大,本院积极展开调解,耐心细致地给陈某做普法工作,告知其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看,甲公司的行为貌似涉嫌欺诈,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欺诈是有严格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甲公司出售的车辆系从厂家授权经销商处进货,有厂家出具的合格证及增值税发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新车标准,对于车辆车架号被盗用的情况,甲公司并不知晓,也无法主动查询,因此,甲公司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同时,本院数次前往甲公司,告知其虽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新车义务,但陈某所购车辆无法完成上牌,导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虽然甲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但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希望甲公司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为陈某办理退车手续,并将购车款退还。
最终,通过本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甲公司同意向上级经销商及生产厂家层层申报,在陈某已驾驶车辆行驶7000余公里,期间还发生过轻微事故的情况下,生产厂家最终还是同意对陈某所购车辆进行回购,并将陈某支付的购车款全额退还,就此,双方纠纷了结。
【争议焦点与调解方法】
(一)调解焦点与疑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对陈某所购车辆不能上牌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疑难在于陈某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在所购车辆不能上牌时,会理所当然地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就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对于此类案件,很多消费者往往心理预期比较高,认为三倍赔偿有法可依,所以在前期调解时往往不愿意做过多的让步,也不积极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等待商家给出让自己满意的赔偿方案。
(二)方法分析
本案可以算作一起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首先要找出问题的根源,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责任划分,然后给消费者精准释法,降低其不合理的期望值,最大限度地减少双方的损失。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是一台新车,相关手续齐全,对于所售车辆车架号被不法分子盗用一事,没有办法提前预知,故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欺诈中“故意”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欺诈。虽然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也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从公平原则出发,甲公司可以通过内部回购流程避免自己的损失,也让陈某的损失得以挽回。
【法律依据与调处启示】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调处启示
1、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导致此类案件层出不穷。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当分清责任及责任大小,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自己的诉求,防止过度维权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经营者在处理消费者维权案件时,应当换位思考,不应一味地主张自己无过错,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要积极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同时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尝试通过内部救济机制,给消费者一定的补偿。
【案例点评】
随着大众经济条件的改善,汽车已成为普通消费品走进千家万户,但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矛盾时,其高昂的价格往往成为双方之间利益无法协调的主要因素。本案中,案件承办人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从而使双方当事人静下心来进行调解,在圆满解决该起纠纷的同时,也为消费者进行了一场印象深刻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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