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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拖欠工资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24 10:30    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窗口接黄某等13名农民工代表反映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由于案件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监察大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派监察员介入调查。办案监察员向用人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由于工程项目存在层层分包、转包,出了问题层层推诿责任,又逢项目部人事调整,新任经理对前期工程开展情况“一知半解”,投诉人也返乡离开武汉,难以搜集补充调查证据,欠薪主体一时无法锁定,案件办理进度缓慢。

      大队对此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明确了从项目资金入手展开调查的办案思路,并为案件办理了延期手续,为调查取证赢得了时间。监察员开始项目资金源头入手,层层追查资金走向,一级一级调查取证。历时两个月,资金追查终于有了结果,工程项目资金到承包人杨某某手上戛然而止,监察员提取到了杨某某收款的收条以及他向项目部承诺发放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这些关键证据,投诉人也陆续到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条条线索最终指向了承包人杨某某,监察员多次联系杨某某,对方始终不予回应,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涉嫌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根据两法衔接相关文件精神,监察大队整理案卷后将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立案侦查。最终,杨某某本人被公安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杨某某家人代其出面发放工资款256718元。

    【法律依据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监察大队通过投诉人的询问笔录,监察员文书送达采取张贴留置的方式,全程视频记录采集取证,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涉案人员,告知文书内容及违法后果,经过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金流向的调查取证,公司出具了相关付款情况说明,调取了工程款支付凭证、杨某某个人出具的收条及承诺书,锁定项目承包人杨某某为欠薪责任主体,证据充分。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某某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行为成立,应适用上述法律条款。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监察大队对于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法释﹝2013﹞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且经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部支付,符合移送条件。

     【法律点评
       该案是一起积极作为,妥善处置,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快速介入,多方调查锁定欠薪主体。
       监察员在办案过程中,一是对投诉人的询问过程制作笔录固定欠薪事实证据;二是要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落实用工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监察大队调查工作,说明工程资金去向,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凭证,使监察员明确锁定欠薪主体。
      (二)多重并举,快速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由于投诉人不在武汉本地,案件办理工作一度陷入停滞状态,监察员多方沟通协调,调查资金流向,投诉人陆续来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制作笔录,最终核定欠薪人数13人,涉及金额256718元,适用法释﹝2013﹞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另文书送达环节,监察大队采取现场送达、电话联系、短信提醒等多重环节取证,确保责令支付环节不掉队,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相关条款,案件顺利移送公安机关,为抓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赢得时间。
      (三)积极协调,解决投诉人工资诉求。
       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其家属反映出为农民工解决工资诉求的意愿,监察员积极联系农民工,为农民工办理了工资支付手续,共计发放工资256718元,妥善化解欠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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