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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后 是否应将文本交付给劳动者?

    发布时间:2020-08-28 10:52    浏览次数:
案件事实
       2017年3月24日,江岸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案件转办单,投诉人熊某某投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单位将在职期间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返还一份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月27日立案,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随后用人单位派委托人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经核实,劳资双方于2016年11月24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将2份合同都收走,未按规定将其中一份交付劳动者本人。劳动监察员向用人单位耐心细致宣传劳动法,最终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原件返还熊某某本人。
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综合分析投诉人熊某某的陈述,银行发放工资的流水等证据材料,直接从用人单位调查入手,通过调查单位工资管理规定及用人单位陈述,基本查实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的违法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及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者熊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应交付一份合同给劳动者熊某某。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调查后便向单位指出了单位的违法行为,并通过普法教育,单位及时认识到错误,表示将会立即改正,并迅速将劳动合同原件交付给了投诉人。

法律点评
       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而是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时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和凭证,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据,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能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也给劳动者日后实施有效的维权带来障碍。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
       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仅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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