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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9-10-17 16:50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三年,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月租金为17500元,按季度缴纳,保证金为2万元。
2019年4月份,甲公司接到市政通知,为配合沿江建设立面整治及道路景观建设,需要全面腾退该区域门面。接到通知后,甲公司向王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函,双方因该租赁合同解除事宜发生纠纷。
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申请永清街人民调委会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①  因城市建设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②  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01
该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本案中甲公司接到市政通知,为配合沿江建设立面整治及道路景观建设,需对该处门面进行腾退,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中的政府行为,甲公司可就此提出抗辩。
02
甲公司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的免责问题作了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大小,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一方负有两项义务:(一)及时通知义务。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可免责。(二)证明义务。须向对方证明所称不可抗力确实存在。
本案中甲公司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且尽到及时通知及提供证明的义务,可主张免除责任。
 
 
【处理结果】
在永清街调委会的协调下,王某与甲公司一致同意终止2018年12月20日双方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
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某一笔款项,包括店门不可拆卸装饰物残值补偿费、保证金、剩余租金及预交电费。双方就此事不再发生任何争议。
 
【典型意义】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此类纠纷偶有发生。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需要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大家更应当凝心聚力,在维护居民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尊重公共利益,促进武汉法治与和谐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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