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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卖合同中双方均违约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10-24 16:4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商砼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承包的建设工地供应商砼,B公司按照一定的期限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如约供应完毕后,B公司认为A公司供应的商砼型号及价格与实际约定存在差异,双方未进行有效的结算,货款尚有部分未支付。A公司多次联系B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下货款。B公司认为货款单价过高,应该适当减免,故不同意按照A公司要求支付。同时,由于该项目业主单位资金链断裂,B公司尚未收取任何工程款,资金困难,希望A公司延长付款期限。A公司不同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A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供应商砼,B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B公司认为: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供应相应型号的商砼,其所提供的商砼型号系其私自确认,且商砼价格系A公司单方调高,并未征得B公司同意,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由于A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未能及时结算以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在B公司已经支付大部分货款的基础上,A公司要求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该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具有相对性,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各方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均具有违约行为。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商砼,在未征得B公司同意情形下提供不同型号商砼且私自调高商砼单价,属于违约行为。而B公司应该及时支付对应的货款,在A公司已经供应全部商砼且商砼型号并未实际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B公司完全以对方违约为由不进行结算,不愿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也属于违约行为。双方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该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处理结果】
在法院组织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B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当日一次性支付A公司20万元,剩余50万元在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完毕;上述确定债权债务履行完毕后,A公司不得再向B公司主张任何债权。
 
【典型意义】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各类风险,保障合同有效履行。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签订一份尽量完善的合同,从而有效保护各自的合法利益。
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出现纠纷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持对彼此负责的态度,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切实保护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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