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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看定金的返还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10 16:5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
2018年2月,阮女士被一家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装修方案和活动所吸引。该装修公司承诺:装修全额返利活动,凡是参加了该公司装修的业主,均可在5年内全额返还装修的费用,同时报名参加活动的前50名业主还可以享受送万元家电的活动。阮女士当场报名且被告知可以享受送家电的名额。但是该装修公司提出,参与活动的业主需要交纳1万元的诚意金,待签订正式的装修合同后再进行抵扣装修费,如果没有签订装修合同则返还。对此,阮女士认为比较划算,当场交纳了1万元的诚意金并签订了装修返家电的活动协议。装修公司随即开具了1万元的收据,但是收据写明的是定金1万元,对此,阮女士并没有注意。2018年3月10日,阮女士因对装修公司的设计及报价不满意,没有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遂要求装修公司退还1万元的诚意金。装修公司以阮女士交纳的是定金,认为因阮女士的原因未签订装修合同属于阮女士主动违约,只愿意退还阮女士5000元。因迟迟不予支付,阮女士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调查与处理】  
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返还阮女士1万元的装修诚意金。一审判决后装修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法律分析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① 如何理解定金的性质呢?
② 本案所涉1万元的装修诚意金是否应该返还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 定金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装修公司和阮女士签订的协议并未有任何定金的说明,也没有任何条款涉及到定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仅仅只是装修公司的收据上注明为定金,双方并未对定金条款有过沟通和协商,因此该收据的注明并不能起到定金的作用。同时,装修公司与阮女士没有签订正式的装修合同,而双方签订装修活动协议的前提是签订正式的装修合同,在主要的装修合同都不存在的情况下,装修公司是没有权利占有阮女士的上述1万元装修诚意金的,故考虑到上述情形,法院判决返还诚意金。
 
【典型意义 】 
从该案的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对于定金条款,必须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且双方对定金的支付和罚则有明确的规定,不然,单方约定定金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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