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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行业规则不敌合同约定 草率签订合同协议有理变没理

    发布时间:2019-11-28 16:4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某书店与某出版社长期合作代销图书,合作模式包括两种,一种是书店向出版社提供订单订购图书,一种是出版社向书店主发图书两种,口头约定按行业规则由书店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及销售折扣定期与出版社对账并结算书款,对未能出售的图书则将退还至出版社。合作期间出版社向书店主发了大量图书,但由于客观原因,该类图书在销售一段时间后滞销,同时,由于该批图书单本价值高,易被盗,书店出于保护图书的目的在每本精品图书副页上粘贴了防盗条形码,并为此在店内安装了防盗设备。因图书滞销,书店提出将未销售的图书作退货处理,但出版社以图书已贴上条形码为由拒绝接受退货,并且要求书店一次性将图书买下。由于该处理方式违背了行业惯例,书店未予同意。后出版社将书店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了《图书购销合同》、对账单、支付凭证等证据,并要求书店偿还货款近10万元。书店收到传票后,表示非常不解,认为出版社的做法违背了行业惯例,并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
 
【调查与处理】
调查情况:
① 就《图书购销合同》文本文义,双方为购销关系,而非代销关系,且合同明确约定了图书不予退货的情形,其中即已包括粘贴条形码;该《图书购销合同》双方已签字盖章。
② 双方合作关系早于2015年,但早期合作期间是否签订类似合同已不可查。
③ 对账单显示书店欠付图书码洋(即标价)款近10万元,计算销售折扣后实洋5万余元,对账单书面文义显示对账金额为“欠款”,且书店已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
④ 该案虽然起源久远,但依据支付凭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一直持续,故无法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⑤ 依据往来发货清单及库存盘点,可确认目前库存图书中大部分为出版社主发图书,可能存在小部分书店主动订购的图书。但由于年代久远,图书数量众多,且书店正逢全面装修,详细的库存盘点工作超出其人力所及。
⑥ 出版社起诉前曾与书店进行协商,希望书店以3万余元将图书买下,并向书店发送过一份出版社内部《平账报告》,报告中确认了书店具体欠款金额(5万余元)及优惠金额(3万余元),内容为向出版社上级领导请示是否同意以3万余元优惠金额结账。该份报告该有出版社公章,但无书店签字盖章,也无领导同意等签字字样。
⑦ 该批库存图书实际已过时,失去使用价值,实际无法销售。
由于年代久远,人力有限,书店无法对库存图书进行清查并找出相应订单,加之出版社后又声称书店与其已就此事签订了《还款协议》,经询问,书店称当时出于形势需要,确与其签订过《还款协议》并盖章签字,且该份协议只有单份并交与出版社工作人员,己方并未留存,至于还款协议内容已无法记清。基于上述情况,促成双方调解,最后以原告撤诉,书店向出版社支付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结案。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三要件,本案所涉《图书购销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书店与出版社没有针对出版社主发图书的情况作出特别约定,按合同约定,双方为购销关系,而非代销关系,且其它证据(如对账单等)对未实际销售的图书书款的表述均为“欠款”,可以推定书店已认可该部分图书书款实为其未向出版社结清的货款。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出版社主张应按对账单上显示的欠付图书码洋(即标价)9万余元偿还货款的请求不合理,因《图书购销合同》已约定按一定的销售折扣比例结算,且对账单上同时也显示经销售折扣后的实际价值5万余元,因此可以推定双方未结清的书款为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书店与出版社长期依据行业规则和口头约定合作,认为合同只是一纸文书,因此在签订合同和其它书面材料时并未留心条款和表述,也未留心保存文书材料,导致最终有理说不清,利益受到损害。实践中有许多小微企业以及个人都存在对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合同内容不够重视的情况,与人缔约时过于相信口头承诺,未能及时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同时也疏忽对书面材料的保存,导致实际履行遇到障碍时无法充分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口头承诺由于其形式的固有局限难以记录约定事实的存在,口头合同成立后,如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那么它将由于不能被证明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认定为无效。双方签订书面承诺,则可明确合同事实并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使得履约过程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促使绝大部分合作者按照承诺开展合作,降低违约风险,促使社会经济快速高效发展。缔约签订合同,留心合同条款约定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并妥善保存,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及违约情况时,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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