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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在工作中遭第三人伤害,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8-10-16 17:14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金某进入江岸区劳动街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从事城管协管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1月5日,金某在参加辖区一违法建筑协助执法中,被违法建筑所有人余某推搡受伤,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左侧第3、4肋骨骨折”,街道承担了金某医药费及住院休息期间的工资。
2016年4月金某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6年12月,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金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2017年10月,金某要求劳动街办事处按人身损害标准支付受伤各种费用人民币80万元。

【争议分歧】

针对金某诉求,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街道办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付金某各种费用;
第二种意见:金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两种途径:一是依据工伤认定,由街道办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二是依据民事侵权,向施暴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根据这一款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本案中,金某的岗位是城管协管员,该起暴力事件的发生是因为金某在协助执法时与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发生争执,被其推搡受伤,符合“履行工作职责”的特征,金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金某在协助执法中受到余某故意的人身伤害并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属于民事侵权并造成了损害结果。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如何依法解决?或者说金某如何依法维权?
金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构成了法律上的工伤和民事侵权的请求权竞合,也就是一个伤害事件,符合两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两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当一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其余请求权消失。为了切实维护遭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职工选择请求权进行救济。
结合本案,金某在工作中被他人打伤,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部门和所在单位保障其相关工伤待遇;二是依据民事侵权,对施暴者提出民事侵权诉求,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这两种维权途径由金某选择适用,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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