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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租赁合同到期后,以装修补偿为由未及时腾退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发布时间:2018-10-11 17:11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某小学的门面房,原租赁给吴某个人使用,吴某将其作为房屋中介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小学不再与吴某续定租赁合同,并书面要求吴某腾退并办理交接手续,吴某以要赔偿其装修等理由拒绝腾退并在此后不再支付房屋租金。

【法院的审理及判决】

某小学与吴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认为,某小学要求吴某腾退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而吴某要求某小学支付转让费及房屋装修费用的要求,因吴某未能充分证明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双方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对此不予支持。
故法院作出判决:
1、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其承租的房屋;
2、吴某支付自租赁期满起至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纠纷》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行经济发展中,房屋租赁纠纷日益增加,租赁房屋当事人之间对于装饰、装修补偿应明确进行约定,没有约定而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主张依据不足;同时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办理腾退交接手续,对未及时腾退承租人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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