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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拖欠员工工资 经营者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发布时间:2018-08-02 09:5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0日,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某店拖欠38名工人工资20万余元,负责人失联,工人到市信访局上访。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单位负责人张某所雇用的38名员工工资没有结清,投诉金额合计达207379元;二、当事人张某离开经营场所,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电话和短信通知,均无法接通,本人也拒不露面接受调查询问。
       
    另在调查初期,因涉案单位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者不符,导致投诉人无法提供单位具体注册信息,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时无法锁定其详细信息,只能通过所在街道、工商所协查,并对房东进行问询调查后,才将欠薪主体责任锁定为经营者张某。

【处理结果】
    根据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投诉人数较多,投诉拖欠工资金额较大,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仍未整改落实,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016年9月,区人力资源局向区公安分局移送此案,公安部门于当月依法立案侦查。

    12月23日,张某家属来到劳动保障监察队协商员工工资问题,表示张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人愿意出面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代表面对面协商,支付36名工人工资179220元,另2名工人暂时无法联系另行解决。

【案件点评】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标准须符合以下三点要求:

 一是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是未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

 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作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针对以上三点要求做好证据搜集和认定。为此,各级司法及行政部门均就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号)率先对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进行了书面解释,确立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发布《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通知》(鄂高发[2013]2号),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涉案欠薪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北省公安厅四部门又于2014年8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4]39号)文件,对有关调查事实认定的详细步骤进行了明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武汉市公安局四部门最后于2015年5月27日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武人社发[2015]26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案件办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投诉人数超过10人,投诉金额超过5万元,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案人员通过3次电话和短信通知当事人张某,但当事人张某始终未露面,同时将责令文书张贴于经营场所拍照留存,通过以上调查方式,固定了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3项证据,符合涉嫌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认定条件,从而使案件顺利移送公安机关,对涉案单位经营者张某采取网上通缉强制措施。

 此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方面:

 一是劳动者在入职时应注意收集用人单位的营业证照信息,并注意留存工资条、考勤表、合同等凭证,一来防止进入涉嫌无证经营的非法用工场所,  二来可降低发生纠纷时相关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处置的工作难度;

 二是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中要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精准把握好各个调查环节的事实认定,厘清违法和犯罪之间的界线标准,防止在调查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将一般违法案件作为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或者将刑事犯罪案件作为一般违法处理,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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