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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01 09:49 浏览次数:次
【基本案情】
吴女士的父母生前育有三女一子,母亲阮某于2006年8月去世,父亲吴某于2012年3月去世。父亲去世前由吴女士主要负责照顾,此后在2011年7月,其父亲立下遗嘱,将登记在吴女士父亲名下的80多平方米的房屋由吴女士继承,并经两名街坊签字证实。
2013年10月,上述房屋因旧城改造而征收,吴女士认为该房屋应当由其一人继承,与其他子女无关,而其他子女则认为上述房屋应当四人具有份额,四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后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及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上述的房屋进行了析产,根据《婚姻法》、《继承法》规定,明确父母在世前对房屋各自享有一半的份额,母亲去世后,因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及遗赠等,按法定继承,父亲与四名子女继承房屋份额的10%,经析产确认在母亲去世后,父亲占房屋的60%,其他四名子女各占房屋的10%。
其次,依据其他三名子女的申请对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鉴定,确认遗嘱属父亲书写,同时依据吴女士提供的父亲生前的病历和街坊的证言,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
判决:房屋吴女士占70%,其他三名子女各占10%。
【名词解释及法律依据】
(一)析产: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法律规定、司法判决或协议等方式,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律师说法】
现今,因城市建设过程中旧城改造,涉及老旧房屋的征收,而老旧房屋多为登记按老人名下且没有进行析产的房屋,造成征收过程中子女因房屋发生纠纷,律师建议:在征收之前或征收协议签订前,子女、亲戚间可依法通过协议、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析产,避免由此所产生的诉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