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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由“儿童溺亡”引起的争议,看人民调解员如何平风波!
发布时间:2018-07-24 23:05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7-24 23:05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与调解经过】
7月6日下午4时40分左右,某女士带着儿子李某(四岁半)到江岸辖区某游泳馆准备游泳时,因生理期不能进馆游泳,其子李某在游泳馆工作人员允许下独自进入馆内游泳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死者父母悲痛欲绝,组织30余人在游泳馆门前摆花圈、发微信,一个不良的社会影响正在扩散。
塔子湖司法所受街办事处指派立即奔赴现场,安抚家属情绪,控制事态发展。一方面找到死者家属代表了解情况、听取诉求;另一方面与馆方代表交谈,查明事情经过、听取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从中获悉了双方对赔偿数额的争议焦点,即赔偿数额有差距。
对此,司法所调解人员运用法治和情感思维,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背靠背”地耐心劝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过激事态终于缓和下来,双方当事人愿意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7月11日,司法所及社区律师组织双方代表召开协调会:
首先以情劝慰,希望死者亲属节哀顺变,生命一旦失去不能挽回,人应该面对现实朝前看。家属维权天经地义,但要依法依理,否则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不利于本纠纷的及时解决。
首先以情劝慰,希望死者亲属节哀顺变,生命一旦失去不能挽回,人应该面对现实朝前看。家属维权天经地义,但要依法依理,否则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不利于本纠纷的及时解决。
其次,以理服人,游泳馆作为场地经营管理者,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然而馆方在明知儿童李某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允许其入馆游泳,并疏于防范,致使李某不幸溺水身亡,此事实说明馆方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与溺水身亡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然死者母亲作为监护人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疏忽,没有完全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馆方从急救、抢救、安排家属住宿、聘请心理医生等方面的处事姿态,可以证明其内心的愧疚和痛惜。因此相信双方代表能够互谅互让、换位思考,一定能妥善解决本纠纷。调解人员一席之话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双方当场表示愿意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合情地测算赔偿数额。
最后,调解人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表示完全同意,并正式签订了调解的书面协议。馆方2名代表当即三次向死者家属鞠躬赔礼,死者父母泣不成声,双方拥抱和解。至此,一场可能激化的死亡赔偿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点评】
本案是一起可能激化的死亡赔偿纠纷,调解人员获悉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安抚当事人情绪,控制事态升级。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深入细致查明本案事实,抓住争议焦点,并用法治思维辩证分析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情理并举,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最终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本案的成功化解对今后处理类似纠纷具有较大的参考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