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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发布时间:2018-07-19 23:01    浏览次数: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产生于德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0日下午3时许,丁婆婆抱着出生仅44天的孙女欣怡,在居住的某小区11栋楼下晒太阳。突然,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块从天而降,不偏不倚砸中小欣怡的额头,孩子当场不省人事。
 
    经紧急抢救,在两次开颅手术后,小欣怡最终脱离生命危险,但因颅内受创严重,其出现脑萎缩的症状,且左边肢体可能落下残疾。主治医生表示,孩子今后会否出现更严重的后遗症,或会否对智力有影响,均是未知数。
 
    事发后,小欣怡的家人向派出所报案。警方调查认定,孩子受伤是因高空抛物所引起,但无法找到肇事者。而小欣怡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但不包括智力伤情鉴定。
 
    7月22日,小欣怡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小区11栋2楼及以上共128户居民全部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由谁举证确定128户居民有过错。小欣怡父母依据《侵权责任法》,128户居民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即通常所说的过错推定,实行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适用范围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不光是在民事上,在刑事上也是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的。
 
裁判结果
    2015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涉案的128户业主中,有31户不用承担责任。包括因原告撤诉而不用支付补偿的8名被告在内,共有97户业主需补偿何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
 
    其中,陈某、李某、张某等73名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079.94元;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楼栋2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8159.88元;蔡某、邱某等2名持有涉案楼栋3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2239.82元。  
 
案例点评
    上述案件中,法院都从保护无辜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判决众住户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上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则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又重申了此条的规定。这一条也是前述法院审理上述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院依据该条的规定要求涉案的众多被告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或自己居住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没有坠落现象,这样的举证难度可想而知。
 
    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往往是临近建筑物的不特定之人,其对建筑物内的情况难以知晓,也无法按照我国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人为谁及侵权人的过错。但是,建筑物内的住户反而有条件证明自己在抛物抛掷时间的行为动向,抛掷物的所有人等事实,更有利侵权人的确定。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采取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与损害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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