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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转移财产,谎称赠与,独吞遗产是做梦!
发布时间:2021-02-24 10:19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2-24 10:19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甲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张乙、张丙、张丁。张丙于2006年12月2日去世,原告张丙一系张丙之子。被告李某系被告张乙之妻。
被继承人张甲与被告王某原居住于某村**号。2018年6月该房屋因纳入征收范围被拆除后,张甲、王某夫妻二人随儿子张乙、儿媳李某共同生活。 2018年10月*日,被继承人张甲因病到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张甲的身份证、银行卡均由被告张乙、李某保管,住院费用由二人刷卡支付。2018年10月9日,被告张乙、李某将张甲银行账户存款92万元转入李某的银行账户。三天后,被继承人张甲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
原告张丙一、张丁认为,上述92万元转账中,其中的一半即46万元属于被继承人张甲的遗产,故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款项。
【调查与处理】
对张甲银行账户转入李某账户的92万元性质,被告张乙、李某称系张甲对二人的赠与。但二被告对该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二人所称赠与时无第三人在场,亦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或留下其他书面材料,法院对其主张赠与不予采信。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焦点:
第一,被继承人张甲的遗产范围是什么?被继承人张甲名下原有银行存款92万元,系张甲、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46万元。张甲于2018年10月*日开始住院治疗,为医疗缴费及生活便利,将身份证、银行卡交由被告张乙、李某保管。被告张乙、李某主张所转款项是张甲赠与二人,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但并没有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本案中2018年10月9日从张甲银行账户转入被告李某银行账户的92万元中的46万元属于被继承人张甲的遗产。
第二,张甲的遗产应该怎么继承?张甲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即由其配偶王某,子女张乙、张丙、张丁各继承四分之一。张丙已先于张甲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张丙一代位继承。涉案46万元应由原告张丙一、张丁及被告王某、张乙各继承11.5万元。
【典型意义】
第一,普及了遗产继承、赠与等相关法律知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生前未订立遗嘱的,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第二,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被继承人在生病住院期间,会将银行卡、身份证、社保卡等交由配偶或其中一个子女保管,对此保管人应尽合理保管义务,不得擅自占有、处分被继承人的财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下随着公民收入快速增加和家庭结构的变化,遗产继承纠纷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同时,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亲情淡薄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蔓延滋长。本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张乙及妻子李某在保管张甲的银行卡期间将张甲存款转帐至李某账户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既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被继承人张甲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张乙、张丙、张丁。张丙于2006年12月2日去世,原告张丙一系张丙之子。被告李某系被告张乙之妻。
被继承人张甲与被告王某原居住于某村**号。2018年6月该房屋因纳入征收范围被拆除后,张甲、王某夫妻二人随儿子张乙、儿媳李某共同生活。 2018年10月*日,被继承人张甲因病到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张甲的身份证、银行卡均由被告张乙、李某保管,住院费用由二人刷卡支付。2018年10月9日,被告张乙、李某将张甲银行账户存款92万元转入李某的银行账户。三天后,被继承人张甲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
原告张丙一、张丁认为,上述92万元转账中,其中的一半即46万元属于被继承人张甲的遗产,故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款项。
【调查与处理】
对张甲银行账户转入李某账户的92万元性质,被告张乙、李某称系张甲对二人的赠与。但二被告对该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二人所称赠与时无第三人在场,亦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或留下其他书面材料,法院对其主张赠与不予采信。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焦点:
第一,被继承人张甲的遗产范围是什么?被继承人张甲名下原有银行存款92万元,系张甲、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46万元。张甲于2018年10月*日开始住院治疗,为医疗缴费及生活便利,将身份证、银行卡交由被告张乙、李某保管。被告张乙、李某主张所转款项是张甲赠与二人,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但并没有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本案中2018年10月9日从张甲银行账户转入被告李某银行账户的92万元中的46万元属于被继承人张甲的遗产。
第二,张甲的遗产应该怎么继承?张甲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即由其配偶王某,子女张乙、张丙、张丁各继承四分之一。张丙已先于张甲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张丙一代位继承。涉案46万元应由原告张丙一、张丁及被告王某、张乙各继承11.5万元。
【典型意义】
第一,普及了遗产继承、赠与等相关法律知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生前未订立遗嘱的,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第二,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被继承人在生病住院期间,会将银行卡、身份证、社保卡等交由配偶或其中一个子女保管,对此保管人应尽合理保管义务,不得擅自占有、处分被继承人的财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下随着公民收入快速增加和家庭结构的变化,遗产继承纠纷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同时,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亲情淡薄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蔓延滋长。本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张乙及妻子李某在保管张甲的银行卡期间将张甲存款转帐至李某账户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既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