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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可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1-02-24 10:1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甲某与乙某系夫妻关系,庭审时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了经营部。丙某曾在该经营部工作,后甲某与丙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甲某在与丙某交往期间,多次送与丙某钱物。后乙某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丙某返还相应财产。
  【调查与处理】
  法院受理后,经调查确认甲某与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甲某送与丙某的钱物系甲某与乙某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丙某全额返还相应财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乙某起诉要求丙某返还财产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丙某应当返还,返还金额是全额还是一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甲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经营部所得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均应为甲某与乙某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原审第一次庭审中,甲某与丙某均当庭认可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关系,结合乙某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确认甲某与丙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丙某辩称甲某与其不存在乙某诉称的不正当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甲某与丙某婚外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甲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给丙某使用、为丙某购买手表等所花费款项,未经乙某同意或追认,甲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丙某无合法理由获得对方大额钱款损害了作为配偶的乙某的合法权益,乙某请求丙某返还财产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丙某应全额返还相应的财产。
  【典型意义】
  第一,有利于普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践中,夫妻一方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某些赠与行为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缺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识和意识。该案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需共同处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第二,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从有违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认定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利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相应的财产。本案有利于引导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家庭美德。   
  第三,具有一定的司法借鉴意义。本案涉及到的钱物较多,丙某曾为甲某的经营部工作,本案中的部分证据系丙某工作期间的记账本,丙某不同意审计,如何确定具体的涉案金额较为困难和繁琐,增加了庭审难度。本案对于司法实务中该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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