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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偿还赌债擅自卖掉儿子的房子 父子对簿公堂 法院认定购房人善意取得不用返还房产

    发布时间:2020-05-25 15:37    浏览次数:

父亲为了还赌债,把先前给儿子买的房子又偷偷卖掉。儿子得知真相后,起诉父亲和购房人,想要回房子。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父亲与购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购房人基于善意取得无须返还房产。

2014年初,张小某只有18岁,父亲一次性花34万为他买下了王某的100平米还建房。房屋买卖合同在村委会备案后,张父去物业公司为张小某办理了更名手续。当时张小某在外地上学,张父出钱将房子装修后出租出去,用收来的租金补偿装修费。

2016年10月,张小某的父亲通过中介,准备把房子以35万的价格卖给刘某,随后刘某向张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至张小某起诉之日,刘某已入住这套房子近两年。张父坦言,卖房的事情确实没有告诉儿子,房款都拿去还赌债了。

庭审中,张小某认为,父母给自己买房,还在村委会登记自己的名字,自己就是户主。父亲背着自己把房子卖了,属于无权处分,合同理应无效。

购房人刘某则认为,张父卖房时拿了儿子的身份证,且自称有处分权。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张父陪同刘某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办理了备案手续,在物业办理了更名手续,还办理了房屋水、电用户的更名。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张父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被告刘某是否应向张小某返还涉案房屋。虽然案涉房屋系还建房,尚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但经村委会同意并更名,张小某事实上已经成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张父在未得到张小某授权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且张小某拒绝对父亲的处分行为进行追认,张父私自卖房行为系无权处分。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张父虽无处分权,但与刘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另外,张父持有张小某相关身份证明,并陪同刘某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了更名手续,刘某基于合理信赖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张父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刘某使用近两年。因此,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认为刘某作为受让人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故对张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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