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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7 11:18 浏览次数:次
民以食为天。群众吃得是否舒心、是否放心,关乎自身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保障食品安全,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劣质食品犯罪。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唐萍芳以案说法,助力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最能说明问题。"唐萍芳法官向记者讲述了刚审结的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不久前,被告人吴某某在驾车途经东西湖区径河收费站硚孝高速出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所驾车内装有捡拾而来的10头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测,该批猪肉中有9头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运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用于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最终,法院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活动。
唐萍芳法官介绍,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注意在消费过程中,对于所购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经营者反馈并要求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武汉临空港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