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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若物业管理服务存在诸多问题,我能拒缴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2-03-23 15:50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严某系某小区业主,2018年7月23日,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与严某签订《东顺擎天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为所住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严某自2020年7月1日起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诸多问题为由未交纳物业费,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通过张贴交费通知单等方式进行了催收,严某至今仍未交纳。

 

 

 

调查与处理

2018年7月23日,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与严某签订《东顺擎天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为严某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管理和维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的维护等内容。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建筑面积交纳,标准为住宅2元/平方米/月,每半年的首月15日以前交纳。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物业成立业主大会,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庭审中,严某提供照片一组拟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不到位,在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小区秩序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认为物业服务不可能尽善尽美,存在一定瑕疵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因此否定整体服务。

 

另查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20年5月9日公布了《关于2019年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结果的公告》,公告中载明2019年全市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排名东西湖区后三名中,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倒数第二。

 

 

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严某与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严某作为小区业主就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但其自2020年7月1日起并未交纳。对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要求严某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16元的诉请,考虑到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并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本院酌情在892.8元(1,116元×80%)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从物业管理责任的主体看,业主是第一主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一种委托关系,物业公司是第二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不规范,业主拒交费用,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本案中,住总北宇武汉分公司认为物业服务不可能尽善尽美,存在一定瑕疵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因此否定整体服务。而业主严某又无法举证物业服务存在根本性违约问题,因此业主拒缴物业费没有法律上的支撑,也就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物业服务具有综合性、长期性等特点,往往涉及小区和业主生活的方方面面,许多业主在拒交物业费的案件中主张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物业服务水平的完善和提高并不是简单的通过减免物业费就可当然实现,在某一方面出现服务不完善、不及时的情况时,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积极沟通、相互理解,由物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改善相关服务,消除因物业服务不完善给业主造成的影响。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应当是长期的共赢关系,而不是短期的对抗关系。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的提供方,是改进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关键一方,物业公司应当重视业主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同时业主也应对物业管理企业给予一定谅解,尽可能地看到其在物业管理中的努力和付出,应当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更加和谐美丽的小区环境。

 

本案例的推广有利于业主和物业公司认识到自身合法的权利与义务,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

 

 

来源:湖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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