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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9-04-09 08:48    浏览次数: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所占网民比例不断提高,调查显示有90.1%的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

 

然而,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正常活动尚没有得到应有保护,未成年人受到暴力、色情、凶杀、恐怖等网络信息危害严重,大量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充斥网络。数据显示,七成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网络而起。

 

如何保护青少年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涉及社会、学校、家庭以及青少年个体等多个层面,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法律除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之外,相对成熟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也有所涉及,今天我们一起来聊一聊《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规。

 

2016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国务院通过后实行。

 

5月11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第二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为议题开展研讨。

 

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权益部部长王锋先后参与了《条例》的前期制定和专题调研工作。他在接受中国青年网专访时表示,针对未成年人不适宜接触的网络信息,为内容审核的监管划定明确范围将是《条例》的最大亮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针,为网络空间法治化提供了新的契机,依法治网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包括政府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几个部分。

 
  • 在政府保护上,应该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平等权、安全权等基本权利,政府部门应该阻止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发生,应该要追究相关事件的责任。

 

  • 在社会保护上,重点规定网络从业人员、网络服务机构应当自律,要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网络服务机构的自律意识,网络服务业要端正经营宗旨,杜绝不良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

 

  • 在司法保护上,重点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方面的义务,不仅应该积极履行在诉讼中的基本职责,还应该在司法保护中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规范司法案例报道中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序,避免未成年的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在现有的《刑法》、《网络安全法》对违法信息界定的基础上,《条例》专门就未成年人不适宜接触的信息划定范围,分大类列举出来。我是赞同这种做法的,这样企业在经营时可以知道红线在哪里,政府监管和处罚也有了标准”,王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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