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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09 08:54 浏览次数: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9年将会迎来大修
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行法律不能适应当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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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何必要性?
沈德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去年我们做了两项相关工作:
一是承办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重点对社会广为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搭建“创新社会治理”对口协商平台,召开“依法打击‘校闹’,加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对口协商座谈会,为平安校园建设供需各方创造了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机会,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此次适应形势发展,再次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工作,十分及时、十分必要,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有利于更好满足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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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此次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次大修,时代背景与之前两次相比有何变化?
沈德咏:《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于1991年制定实施并在2006年和2012年历经两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近些年来,连续发生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受伤受害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
可以说,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害,一方面是加害。前者对应《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者对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8年,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人大立法工作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消息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行为非常恶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过程中,一定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相关法律应当如何修改?立足教育与矫治、增加政府保护专章、健全社会支持体系,成为了2018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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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熊孩子” 应当立足教育与矫治
王胜明在记者会上提到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现象,切实反映出社会公众对这一现象的焦虑。
“2016年我受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委托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进行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教授对中国青年网记者表示。
他认为,网络欺凌视频与个案的渲染性传播夸大了公众的焦虑,实际上我国校园安全状况在持续改善,从横向比较来看,我国也属于校园欺凌发生率较低的国家。
那么,应当如何对待虞犯触法的未成年人?呼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付“熊孩子”的声音,曾在社会上一度高涨。
“我们不主张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简单以入刑的方式来惩罚,但又不能对一些有着恶劣行为的未成年人一放了之。因此,这就需要有一个中间的过渡措施,通过一系列保护处分措施来替代刑罚。比如,改革收容教养制度,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强化司法训诫实施等。总之,应当立足于教育和矫治,而不是一罚了之,体现宽容而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王锋对中国青年网记者说。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则提出了修改“特别程序”完善涉案未成年人帮教救助机制的建议,她建议对《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作进一步修改,将亲情会见制度、心理测评与心理干预制度、亲职教育制度、临界预防和保护处分制度以及“一站式”被害人办案救助机制等这些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吸收到法律中。
此外,她还建议健全社会支持体系,加强司法机关 和民政等部门、共青团等组织的合作,推动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逐步实现实体化注册、专业化运作。
据薛江武介绍:“仅2017年,全国就有699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帮教后考取大学,1.3万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在检察环节获得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和身体康复帮助。”
“一个未成年人出现问题,毁掉的是一个家庭的幸福;一批未成年人出现问题,危害的则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薛江武特别强调,进一步完善涉案未成年人帮教救助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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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政府保护专章 加强顶层设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应承担的责任。
2014年8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中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姚建龙向中国青年网记者介绍,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最早在起草1991年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就有过争议。由于争议过大,秉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争论暂时搁置下来。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这个提议被重新提出,但依然未达成共识。
今年年初,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苑宁宁共同撰文,建议设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保护牵头机构,统筹规划推进相关工作。
虽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依然处在讨论中,确立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其中第36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三种情形。
“家长应履行监护职责,如果不履行,国家应干预,严重的情况下撤销监护人职责。从《意见》出台到《民法总则》的确认,国家监护确立起来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中国青年网记者说。
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8月,全国至少已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可见,《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政府保护的内容,已到了应当与时俱进做出修订的时刻。王锋表示:“目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政府保护的内容是穿插在社会保护当中的,建议通过设立专章的形式,体现政府的职责和担当。而且,我们国家社会发展至今,各级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去做这个兜底的工作。”
薛江武也在今年提交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考虑相关部门职能配置,明确牵头部门,明确分办责任,形成‘以一统多、分工负责’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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