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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9-26 15:55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8月23日21时25分许,7岁的儿童张某骑共享自行车沿武汉市东湖绿道郊野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总观园路段,遇原告付某骑捷安特牌自行车对向行驶,两自行车相撞,致使两人受伤、自行车受损。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事故发生在开放式公园内,无法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双方的过错行为,故只出具证明,由当事人依法诉讼。原告付某将张某及其父母,以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起诉法院要求索赔17317元。原告认为,管委会疏于管理,对绿道管理存在维护缺陷,负有安全保障的失责责任,故要求管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于2018年4月起诉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案件庭审2次,于2018年8月一审审结。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法律适用即认为管委会到底是不是管理人,如果是,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三、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对管委会的诉请,判决张某父母作为张某监护人向原告赔偿7078.2元。同时认为,付某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未提供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核定损失为11797元,张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60%,原告自担40%,管委会不承担责任。
四、说明理由
判词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认为责任应当分担,因东湖管委会不是东湖绿道的直接管理机构,且无证据证实管委会对东湖绿道的管理维护存在缺陷和安全保障不力,故管委会不承担责任。
五、法律点评
法律顾问在承办案件中,没有掉以轻心,而是到现场调研,收集了前后20余张东湖绿道入口的安全提醒告知牌的视频资料,厘清东湖管委会与武汉东湖绿道运营公司、武汉东湖旅联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不但辩驳为管委会不是直接管理机构,而且假设法院认定管委会为管理机构,则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管委会已切实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提出管委会负责交通安全管理,与个案中应当承担受损害方的损失,不能划等号,前者是宏观方面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后者受损害方的责任当然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两者法律逻辑不能相提并论、等量齐观,最终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政府部门应加强辖区安全保障义务,并形成日常工作机制对应的留存轨迹资料,以维护管理机构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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