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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拆迁过渡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8-09-26 15:57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拆迁过渡赔偿案
 
一、案件事实
2009年12月底,东湖风景区启动城中村改造及华侨城周边环境整治拆迁工作,原东湖渔场职工积极配合环境综合整治及东湖渔场的改制、改造工作,与当时的开发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还建协议,到2010年1月,武汉市国营东湖渔场片区所有房屋均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搬离原址,并于2013年7月通过摇号领取还建安置房。当前来访人反映一是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还建房两证,二是对未按时办理两证或无法办理两证的损失要求管委会予以赔偿。因人数较多,将形成群访集访事件。
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信访维稳办、统筹局、重点办、法律顾问等部门人员,耐心细致解答涉法问题,一方面积极协调有关集体土地办证方案事宜,另一方面,就有关赔偿问题,告知和引导当事人员通过法定途径尽快提出诉求,否则常年累月导致信访积案,问题仍然无法顺利解决。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即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9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一直认为政府拆除其房屋,其诉求对象仅指向管委会,实际情况不然,法律关系也认知错误。
三、处理结果
根据现有资料显示,被拆迁户(张某、周某等人)与武汉市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与湖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湖渔场签订了《房屋还建协议书》,约定了上述三方主体为其办理好房屋两证,被拆迁户可依照合同的明确约定,向合同的相对方依法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结论,方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赔偿未办理房屋证书的损失问题,更应依法审理核定。管委会将上述意见回复后,并耐心与来访当事人深入沟通,当事人表示将着手考虑法律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四、说明理由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接访,妥善处理,方能既说服群众,最终才能为群众把事情依法办成和落地。
五、法律点评
信访工作中,许多问题涉法涉诉,部分当事人的惯常思维是“信访不信法”,结果很多时候贻误了维权时机、甚至丧失了维权资格,希望政府部门兜底解决,但当前用法治思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趋势凸显,否则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问题无法破解,当事人对政府兜底解决的诉求,与当前实际不相符,不具备可操作性,结果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实际情况却并不是政府不作为,而是法律关系没有厘清,法律事实没有理顺,法律途径没有指明。在实际接访工作中,注意友情操作,也要坚持依法办理,按照《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的规定进行接访,融会贯通各项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正确高效引导诉求人循法解决,才能尽快有效维护诉求人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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