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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餐饮门店油烟环境污染

    发布时间:2018-09-26 15:50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餐饮门店油烟环境污染
一、案件事实
    2017年6月5日,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接到关于东湖林语小区居民楼下餐饮服务点油烟扰民的问题线索,立即派员会同市场监督局的同志,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店面为“林语XX”,虽已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设置的油烟管道为地排,属于“在室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但排放油烟对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的当事人立即整改,使油烟排放达到标准,并处以伍万元整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通过投诉转办函、现场检查、现场勘验,油噪检测等方式,对获取的证据予以认定。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本案应适用上述上位法作为主要法条依据。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按照景区环保执法高标准、严要求的总体部署,本案经过前期调查,当事人拒不改正,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规定,作出罚款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五、法律点评
环保执法应当依法从严,同时注重充分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依法保障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权利。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二条“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的规定,本案应当注重程序合法,确保执法活动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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