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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02 15:53 浏览次数:次
被业内称为沉睡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近段时间被活生生地推到前台。
从“于欢案”到“昆山反杀案”,从“赵宇案”到“涞源反杀案”,一段时间以来,伴随多起与之适用相关的热点案件不断见诸报端,让如何认定正当防卫成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回应的一个焦点。
原本一项立法者旨在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而设计的制度,为何多年来一直“沉睡”?如果产生严重后果,该如何厘清防卫是“适当”还是“过当”?围绕这些社会关切,多位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近日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认定存偏差“板子”不能打在立法上
一遇到与防卫有关的案件,社会公众呼吁修法的声音就不绝于耳。很多观点认为,之所以有关正当防卫的热点事件不断发生,原因就在于这项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与此看法不同,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于欢案”等几起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的改判无疑是一种进步,而这种进步背后的支撑,恰恰就是立法。
“对立法者而言,该做的已经做了,而且做得相当不错。动辄呼吁修法,是没有认真学习现行法的表现,是思维上明显错位的路径依赖,显然不是理性的态度。”周光权说。
对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通过比较主要成文法国家的刑法立法,周光权认为,就正当防卫的立法而言,我国刑法比其他国家的规定更为精细,在保障防卫人权益、适度放宽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方面考虑得更为周全,不但从正反两方面详细作出规定,而且还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因此,正当防卫认定上出现偏差,‘板子’不应该打在立法身上。”
值得一提的是,对正当防卫制度中的防卫过当,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得很简单,即正当防卫超过防卫限度造成损害的是防卫过当。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防卫过当的标准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立法者字斟句酌无非就是想消除争议,祛除司法者认定正当防卫时存在的‘紧箍咒’,减少司法流弊,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正面社会功能,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立法者用心良苦,相关规定翻来覆去地阐释防卫过当的条件,意味极其深长,目的就是让立法机构的一些初衷在法律条文上能够显示出来,即立法是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不能轻易把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周光权说。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立法理念在司法实务当中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的原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和鼓励公民防卫、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罪。
“把正当防卫的标准卡得太严,公民便不敢行使防卫权,这样就导致面对邪恶时只有选择退避、不敢去抗争。”周光权认为,更为重要的是,接力棒现在传到了司法者身上,司法人员责无旁贷,需深刻反思自己对立法精神的理解程度、担当精神和法律解释能力,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气的职责使命。
“正当防卫不是看计量表”
在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看来,正当防卫目前在社会上引起关注,应该说是一种进步。“这种广泛关注,十分有利于激活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为司法机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尚伦生关注正当防卫话题已久。在他看来,正当防卫是一个复杂又复杂的话题。“说‘复杂’,毕竟这是一项法律制度。说它‘又复杂’,则是因为它被司法实践边缘化了,有时甚至是被忘却了。”尚伦生之所以这么说,不无道理。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最终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少之又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正当防卫”,从1999年至今的20年间,有关的法律文书仅仅37000多份。
尚伦生分析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另一个原因就是正当防卫案件都有被害人,当正当防卫的对象成为被害人时,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性质就有了阻力。
“宪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正当防卫进行准确定性无疑就是对于事实防卫行为人人权的保护。”鉴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复杂,很难给出具体的规范标准,尚伦生认为制定一些规则,即通过案例和法律规定抽象出若干适用规则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他专门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刑法第二十条有关正当防卫制度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明确刑法第二十条中有关“财产”“正在进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
尚伦生还尤其强调一点,准确认定正当防卫不能对于防卫者过于苛刻。“我们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保护的法益究竟是什么?毫无疑问,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身财产安全。当上述法益受到侵害时,任何人都有权出手制止。既然防卫者出于保护合法法益的目的,就不能对他们要求过于苛刻,不能要求防卫行为必须恰到好处,精细到无可挑剔的程度。正当防卫不是看计量表,这样要求就是过于苛刻。”
出台指导案例示范意义值得肯定
在今年的两高工作报告中,“正当防卫”都被专门提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指出,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则提到了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昆山反杀案”和“赵宇见义勇为案”,这两起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自去年以来,最高检对外公布了多起监督、指导办理的典型正当防卫案件,为各地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力指导。对于这一做法,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协会副会长车捷给予了积极肯定。
“目前来看,公布典型案例这种做法起到的作用十分明显,有利于司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案件的示范作用很直观,大家都会看得很明白,再遇到类似案件,司法机关就可以只专注对于行为的定性,而不必考虑其他因素。”车捷说。
车捷认为,由于正当防卫的具体情形在实践中都是千变万化的,这就给出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带来很大难度,有些实践中的标准,落在纸上反倒不成标准。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通过出台具体典型案例引导司法实践,不失为可行有效的路径。这既可以表明一种态度,即法律是鼓励公民正当维护权益的,这对于扭转社会风气大有帮助。同时,又可以避免出现一些矫枉过正,再出现类似的案件,处理起来也好作判断。
“小案件反映大问题,有的甚至能推动整个社会风气的转变。”车捷指出,司法判定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在每一个案件中,不光老百姓要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要有一种价值观的引导作用。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进一步激活适用,可以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彰显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