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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02 15:53 浏览次数:次
最近,短视频应用平台musical.ly(现已被抖音国际版TikTok合并)因违反《美国在线儿童隐私保护法案》,未征得儿童家长同意,非法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信息,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后与其达成和解,和解金达570万美元。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个人信息被源源不断地收集、存储在网络空间,再在不知不觉中被泄露,这些信息包括姓名、通信记录、消费记录等。
今年两会期间,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成为热点话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更受到强烈关注。在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日渐频繁之际,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信息泄露现象普遍
未成年人保护堪忧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段丽(化名)越来越担忧信息泄露。
段丽的孩子正在上初中,为了更好地辅导孩子,她经常上网浏览一些与教育有关的信息,例如学习辅导、成绩预估、学校报考信息等。
不过,要想进入网站了解这些相关信息,段丽会被要求填写孩子所在的学校、年级、成绩、报考学校意向等信息。有时通过网站的对话框咨询问题后,由于填写了电话号码,段丽会频繁接到推销辅导班的电话或其他服务信息。
“为了咨询,我第一次在某网站填写了电话号码后,几天时间里接二连三接到了许多陌生电话,这些电话来自不同的机构。有些询问孩子的信息,有些宣传辅导机构,还有一些已经知晓了孩子信息向我分析情况。这是最令人感到害怕的。”段丽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从此以后,段丽在浏览一些必须填写有关信息的网站时开始谨慎起来,但仍然防不胜防,经常会接到陌生电话,她常用的手机软件也会收到相关广告推送。
此外,段丽还发现,孩子在上网查阅学习资料时,网页上会时不时弹出一些不适合孩子浏览的推送。
“有一次,孩子在查作文范例、名人事迹等资料时,一些网页会推送游戏广告,并且这个游戏广告不能关闭,画面有一些血腥。”段丽回忆,还有一些广告在网页的边缘充斥色情信息,且不易点击关闭,“有的画面上呈现的关闭键是假的,其实是另一个位置,在点击假的关闭键后,网页会跳转到不适宜孩子阅览的页面,令人心悸”。
值得注意的是,段丽的经历并非孤例。《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越来越多的人正深陷信息泄露的忧虑中。
五类问题不容忽视
法治保障刻不容缓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如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要面临五类问题,即网络诈骗;网络欺凌;淫秽、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网瘾。
郑宁称,这些问题会带来很多危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造成不利影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侵害;网络上的违法行为会延伸到线下,对社会稳定、公共道德等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郑宁看来,保护个人信息越来越重要,应对所有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未成年人更不例外。网络安全法已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原则和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也适用于未成年人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和起草。而正在起草中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也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安全与职业卫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任国友认为,网络上弹出的广告以及商业信息是网络运营者实施的商业广告行为,那些不健康的或者不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信息,应该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
任国友说:“个人信息泄露如今越来越严重。2016年11月7日,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一方面是保障网络安全,另一方面是保护更多公民的网络权益。未成年人作为我国特殊保护群体,个人信息需要特殊保护。”
任国友对《法制日报》记者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关于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方面都有相关规定,国家也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而且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行为也有严格的规定。
“令人欣喜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将为解决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法治保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将有利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任国友说。
郑宁则认为,通过专门立法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一定的必要性,我国正在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16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学校、家庭、政府、社会等各方在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网络欺凌防治方面提出了具体责任和要求,鼓励研发推广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
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未成年人上网变得很普遍,应当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上网?
任国友认为,结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应加强以下3方面保护:
首先是家庭保护,监护人应履行第一保护人职责,合理引导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其次是学校保护,学校与监护人互相配合,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最后是社会保护,齐心协力营创积极向上的网络氛围。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全社会应积极通过有益的活动吸引未成年人参与,更重要的是对侵犯未成年人个人网络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在郑宁看来,由于未成年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较弱,所以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具备特殊性,立法应当规定未经本人(一定年龄以上的)或监护人同意,他人不得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另外,对于未成年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的行为,应在处罚和量刑上予以加重。
“政府应当出台专门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社会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宣传教育,行业组织建立未成年人上网指引和网络信息发布标准,推动网络分级制,为未成年人不良网络行为的矫正提供社会资源;家长要提高网络素养,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上网,对违法信息及时举报或要求网络平台删除,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网络行为。”郑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