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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王甲故意杀人案看青少年欺凌现象

    发布时间:2019-12-12 15:2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6日,武汉市某区公安分局接到犯罪嫌疑人王甲的报警电话,王甲称自己在一宾馆内杀了人,现自己在楼顶马上要跳楼。警方立即搜寻,发现嫌疑人王甲站在天台围栏上正欲跳楼自杀,经过对王甲近十几个小时的劝解,终于将其劝解至安全区域。 当天犯罪嫌疑人王甲即被刑事拘留。
【调查与处理】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查明,嫌疑人王甲与被害人王乙为叔侄关系,2018年6月王甲应王乙邀请到武汉来打工,期间因生活、工作琐事,二人积怨,王甲预谋报复。2018年10月16日王甲、王乙二人在某宾馆同一房间内住宿,王甲准备了一把水果刀,预谋将王乙杀害。但因房间内灯未开,作案条件较差,当晚王甲暂时放弃杀害王乙。10月17日,王甲趁王乙在房间内睡着后,持刀朝王乙身上乱刺,致王乙当场死亡,并现场拍照发朋友圈称“以后别欺负老实人,这就是下场”,随后来到天台向公安机关报警。 王甲供述,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为了生计,父亲外出务工很少回家,王甲靠祖父抚养长大。从小王乙就爱嘲笑、欺负他,总是使唤王他做事,如果王甲予以拒绝,则会遭到殴打。王甲生性胆小怯懦,性格内向,不善言辞。当王甲受到王乙欺负向祖父和父亲求助时,长辈们只是训斥王甲让王甲不要和王乙一起玩耍。到武汉后,王乙依旧像之前一样,并叫朋友一起使唤王甲,对其嘲笑、侮辱,并对外炫耀,深深地伤害了王甲的自尊心。王甲多次跟王乙说不要再欺负自己了,但王乙置若罔闻,并抢走王甲的KTV招聘业务,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第三条第九款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长期欺凌引起的受欺压人报复案件,无论动机如何,王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被害人王乙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严惩。具体到王甲故意杀人案中,青少年之间的欺凌是导致王甲向王乙举刀的直接原因,而根本原因则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未在言传身教中为王甲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也从未教导过王甲遇到欺凌该怎么办,祖父按传统的“以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思想一味要求王甲退让,没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导致王甲性格孤僻敏感,造成了人格发展障碍。但王甲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欺凌是指一种反复发生的、以大欺小或以多侵少的恶意伤害行为,通过孤立、打骂、侮辱、威胁、勒索等方式侵害他人身心。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青少年欺凌就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青少年之间的欺凌应当以合法方式及早应对,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现有法律对青少年欺凌的后果和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民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的相关解释,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受害者可由监护人行使诉权,将施害者及其监护人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是行政责任,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多次伤害、殴打他人或一次伤害、殴打多人的,分别根据情节予以拘留或罚款的处罚;三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构成犯罪的,根据犯罪情节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处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① 关注家庭教育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影响。心理学家西尔兹提出了父母教养行为的两个概念:温暖与控制。有研究表明欺凌行为多发生在留守儿童、流动儿童聚集的地方,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儿童无法道德社会化,欺凌者在家庭中难以体会到情感方面的温暖,父母在欺凌者年幼时经常表现出攻击性的行为,父母缺乏一致的教育方式,教育方式也以粗暴惩罚为主。被欺凌者经常处于缺乏民主,父母之间关系不平等的家庭氛围中,亲子关系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与维系。因此父母要不断学习网络新知识、新技能,并将其应用到孩子教育中,同时处理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此外,学校和社会也应当给予青少年之间的欺凌足够的关注和正确的引导。 ② 提倡家属理性对待悲剧后果。一起悲剧,伤害了两个家庭,幸运的是双方家属互谅互解,没有引发新的仇恨。一些故意杀人的案件引发的后果触目惊心,受害者家属记恨施害者数十年,最终捅死对方家庭成员,两个家庭同归于尽。法治社会,法律不会姑息犯罪,希望受害者家属理性看待悲剧,悲剧令人心痛和惋惜,但生活还在继续,相信受害者本人也不希望亲人永远活在仇恨的阴影中。 ③ 以案普法,警示人们关注青少年之间的欺凌,以合法方式应对欺凌。充分发挥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推送青少年欺凌的危害以及应对方式;充分利用社区律师,在社区、学校、政府等部门开展相关法制讲座,进行普法宣讲,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提高青少年的风险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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