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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露天排污?小心邻里矛盾升级!

    发布时间:2024-09-02 00:37    浏览次数:

只因清理化粪池改造排水管,邻里之间竟大打出手。近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作出判决,认为改造排水管的邻居不仅违反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原则,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产生的污水还会引发更多纠纷,驳回其继续排放污水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甲某和乙某是丁家村相邻的两户。甲某清理化粪池,计划改造原卫生间排水,准备切开原公路段排水管再建新管,将水汇集到乙某家排水沟排出。

 

2021年,双方在官家河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达成协议:一、甲某家中下水经过三格化粪池过滤后,方能流入户外下水管道。二、户外管道一经修复后,任何个人不得对管道进行用途改变和损毁,管道属于村集体资产。三、人行道东边由乙某管理,人行道西边甲某房前由甲某管理……

 

协议签订后,甲某家修建排水管,排水管接入乙某家后院墙根原用于排雨水的排水沟,双方矛盾看似已经化解,可排水效果不尽人意。甲某修建的排水管没有全程埋入地下,排水管接入乙某家的排水沟后即呈裸露状态,污水直接在露天环境中排出。露天的污水引发阵阵臭味导致乙某非常不满,此后,乙某将两家之间小路靠自家一边的土地用水泥板围起来。甲某之子见状将水泥板踢翻,乙某立刻把排水管堵住,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乙某、付某某被打伤(已另案处理)。双方就排水问题争执不休,诉至法院。甲某认为乙某违反调解协议,要求其排除妨害,恢复排水并赔偿损坏水管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

黄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甲某、乙某为相邻关系,甲某要求疏通恢复排水,其实质是要求法院支持其已经铺设的排水方案,是否支持其诉请仍然应当考查甲某已经铺设的排水方案是否合理。甲某认为其铺设方案已经在村委会调解下由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是乙某违反了协议,但是协议书的内容仅为框架性协议,并未对排水具体方案进行约定。故甲某的排水方案是否合理无法通过协议书进行判断,仍应按照现实的排水情况来具体分析。

 

根据现场勘验结果,甲某家现有排水管线路最终出口在乙某家后院墙根的排水沟,污水从进入排水沟后即为露天状态,势必将影响周围环境卫生。污水还将向南流淌,有可能穿过短墙流向乙某家南面的小巷。露天污水影响的将不仅是乙某家,还影响乙某家南面的邻居,从而引发更多纠纷。因此甲某家目前的排水方案并不合理,如果继续按照甲某家现有排水方案实施,将损害乙某家的利益,对于甲某的诉讼请求,黄陂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甲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乙某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在公众区域范围内阻断甲某的排水是进行自力救济,不构成对甲某的侵权,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参差不齐。在用水、排水公共设施基础薄弱地区,邻里间因用水、排水引发纠纷时常发生,轻则发生口角,重则如本案发生肢体冲突。本案双方矛盾起源于排水问题,积怨多年,即便下达一纸判决,双方矛盾依旧无法从根源解决。法庭在审理过程中秉持尽量争取调解的理念,只有达成双方、其他邻居都能接受的具体排水方案并实施,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才能从根源上消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一直将维护和睦的相邻关系理念贯穿始终,多次会同当地村委会、司法所进行现场勘查、调解。更是多次向当事人灌输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法院努力下双方基本同意了全程埋管的排水方案,但因一些细节问题,双方最终未达成调解。

 

在作出判决时,法庭进行充分说理,以达到判决书司法教育与引导的作用。本案系乙某认为甲某的排水方案侵害了自己权利,自行阻断了甲某的排水引发纠纷。甲某固执地认为双方已经签署了协议,乙某已经同意其排水,其拥有绝对排水权,可以不考虑自己的排水方案是否合理。即便乙某已经通过两次阻止行为来表达对排水方案不满,甲某依然坚持认为自己拥有“不容侵犯”的排水权。民法典虽赋予了不动产权利人排水权利,但排水权利并非绝对权,排水权利存在着边界。该边界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排水权利以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为限。当排水权超出了这条边界,原告再施行排水则失去了正当性。被告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实施自力救济,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侵权。原告的主张也无法得到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的,权利人行使所有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本案中原告有排水的需求,被告有不被污水影响的需求,调解方式能够调和双方需求,解决双方矛盾痛点,化解邻里间积怨矛盾,能够达到更大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调解不成情况下,则退而求其次,向当事人指出正确的观念和法律规定并引导其正确处理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88条 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296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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