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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无证兜售假烟?那你真“刑”了!

    发布时间:2024-09-02 00:28    浏览次数:

市面上正常销售的同种品牌香烟品类多样,可总有人想“一夜暴富”,自作聪明无证贩卖假烟,低价购入后,再高价卖出,殊不知,已经触“刑”了!

 

案件详情

近日,江夏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对无证销售假烟非法获利的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且销售假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谢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谢某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并实行烟草专门许可证制度。因假冒伪劣烟草的外观仿真度较高,一般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甘愿铤而走险,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设。

 

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正是正常的市场秩序,主要打击违反市场准入制度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要实施了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任何一个环节的非法经营行为,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犯罪。本案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通过对营商环境中参与者的规范,促进健康的市场秩序,保证公正的市场环境,进而营造更加优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社会经济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3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6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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