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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闪婚”后“闪离”,彩礼还不还?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9-02 00:09    浏览次数:

婚后仅共同生活了一周就离婚,

彩礼和首饰能否退还?

近日,

新洲区法院三店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

“闪婚”“闪离”引发的纠纷,

判令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7万元及首饰。

该案经二审法院调解,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男子朱某与女子苏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期间,朱某陆续给苏某上门见面礼10100元、2000元,彩礼88000元、礼金5000元,并为其购买钻石项链、钻石戒指等首饰。2023年9月,两人在相识一个多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苏某搬进朱某家生活。不料,一周后,两人就因各种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苏某独自回娘家居住。

 

2024年5月,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妻子苏某离婚,并要求苏某返还所有彩礼,包括为结婚所支付的礼金、首饰等。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发现原被告主要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

 

苏某认为,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而朱某及其家人则认为,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过短,认为苏某存在骗婚的情形,要求彩礼必须全额退还。

 

因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习俗、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给付金额、婚育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决准予男方朱某与女方苏某离婚,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7万元及钻石项链、钻石戒指等首饰。

 

判决作出后,苏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彩礼作为我国历史悠久的婚嫁习俗之一,自古以来便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彩礼逐渐演变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彩礼金额节节走高,甚至出现了“天价彩礼”,给婚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但爱情不是金钱交易,婚姻不可待价而沽,广大群众应自觉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摒弃婚姻陋习,不应让彩礼成为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绊脚石”,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42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5条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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