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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版引流牟利?判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发布时间:2024-05-06 17:24    浏览次数:

案件详情

2019年初,卢某购买网站源代码并搭建“爱电影”网站。2021年以来,在卢某指使下,卢某华使用远程操控软件,连接登录远程服务器,进入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网站,搜索并复制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播放链接,并通过AG视频解析软件解析、下载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后将解析下载的侵权视听作品上传至百度网盘,再通过“爱电影”网站发布电影、电视剧的网盘链接;王某负责对百度网盘内的侵权视听作品进行备份和更新。卢某将“爱电影”APP后台与其淘宝联盟账号绑定,用于获取阿里妈妈平台支付的佣金。

 

2022年5月,腾讯公司员工发现有人避开公司的技术措施盗取视频文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7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卢某、卢某华、王某侵犯著作权犯罪,向江岸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调查与处理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卢某华、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视听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卢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卢某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1、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被告三人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本案中,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实地走访被害权利人公司,及时了解公司版权购买电影、电视剧版权情况,通过权利人后台操作演示,确认采取了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属于“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有效技术,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固定、提取相关证据。卢某等人采用“技术规避”手段,爬取他人电影、电视版权作品用于引流,获取经济利益,属于间接营利,符合2011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依法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

 

3、如何认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犯罪数额?

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办理中,对于广告收入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办案难点之一。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过程中,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制度优势,根据各被告人供述,及时锁定卢某所持有的一张银行卡为专门收取引流费用的卡,结合引流时间、结算方式以及广告点击数,进一步查实卡内犯罪数额,依法排除其合法所得,要求公安机关对赃款准确查封、扣押,督促退赃退赔,及时挽回损失,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4、如何准确认定被害权利人?

本案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查明案件权利人,通过辨析电影版权方与腾讯、优酷、爱奇艺视频媒体之前签订的协议,了解付费授权,同时授权履行版权权利人权利,可以确定腾讯、优酷、爱奇艺为被害权利人,同时,检察机关开展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向上述三家公司制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界定新型网络著作权犯罪的行为类型,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著作权的系统性保护。在省内率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精准认定被告人解析视频网站上的视听作品系故意避开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未经许可下载视听作品再分享至盗版视频网站系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案还惩治以隐蔽方式获利的行为,彰显法院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力度和深度。被告人将盗版视频网站与购物APP链接,借此吸引用户并获取平台佣金,法院结合视听作品数量、佣金数额认定三名被告人“有其他严重情节”,对其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深入打击潜藏的网络著作权犯罪,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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