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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1 15:51 浏览次数:次
案情简介
张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某银行共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某银行向张某、李某发放个人一手住房按揭贷款80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贷款期限为29年,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45年12月2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张某、李某以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的房产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2022年12月2日,张某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
自2022年10月21日起,张某、李某未如期足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银行多次催要,张某和李某仍未履约,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经调查审理,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共同向银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张某、李某若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银行有权就张某、李某抵押的房屋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违约?
01
银行与张某、李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但张某、李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张某、李某偿还尚未清偿完毕的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等费用。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02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在张某与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是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张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
● ● ● ● ● ● ●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变为仅有一方承担?
03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购房贷款属于张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双方是否离婚而改变,即使张某和李某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抵押房屋归张某所有,房屋所欠款项与债务均由张某一人承担,但是银行仍有权向张某和李某主张权利;而李某可以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按照离婚协议向张某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既要防止夫妻一方要求对方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债务,又要避免夫妻逃避共同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离婚协议内容系夫妻双方共同确定的,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当事人自身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夫妻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偿还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予以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