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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在长江白鱀豚保护区非法捕捞,该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3-07-13 17:59    浏览次数:

在长江白鱀豚保护区非法捕捞,

有人知法犯法,

受到法律的公正裁判。

7月6日,记者从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获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徐氏兄弟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案件详情


嘉鱼县白沙洲水域属于保护区的核心区,常年禁渔。有人为赚快钱在此干起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营生。

2022年9月30日22时许,徐氏兄弟、朱某、慎某四人会合后,带着油箱、电鱼舀、电瓶、逆变器等电鱼工具,乘上一艘停靠在江边的快艇。

随后,大徐驾驶快艇抵达长江嘉鱼段白沙洲洲尾岸边,让朱某、慎某二人上岸自行钓鱼。大徐、小徐兄弟驾驶快艇从夹江向上游行驶,至白沙洲洲头水域后将快艇熄火,开始电捕鱼作业。凌晨2时,快艇靠岸后,四人共同将渔获物抬上岸,与在岸上等候准备帮忙的刘某平会和。

其后,民警抓获大徐、刘某平、慎某,其他两人趁天色昏暗逃离现场。民警现场查获五人用于非法电捕江鱼的铁质小快艇、汽油发动机、电池、电鱼竿、电鱼舀、逆变器等工具及渔获物81.8公斤。第二天上午,小徐、朱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大徐供述,2021年年底,他先后购买钢制小快艇、汽油发动机、蓄电池、电抄网、逆变器等工具为电捕鱼做准备。

2022年4月至9月,他在长江嘉鱼段白沙洲水域以电能结合网具的方式捕捞水产品57次,其中24次由两兄弟共同实施。大徐捕完鱼后,会在当日凌晨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摆在某市场售卖。

之后,他在市场结识了收鱼人王某和刘某香,双方迅速达成合意,由大徐负责在长江捕捞渔获物、二人负责收购并销售。

“虽然我也知道在长江电捕鱼、收购江鱼属于违法行为,但当时心存侥幸,想着江鱼好卖,价格高,能多赚点钱,就还是找他收购了。”事后,王某后悔万分。

徐氏兄弟等五人的行为

是否违法?

该怎么判?


 

法院审理


江汉区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案发水域处于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被告人徐氏兄弟、刘某平、王某与刘某香五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并采用禁用方式捕捞水产品,对长江生物水资源、水域生态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案发当日欲去长江嘉鱼段白沙洲钓鱼的慎某与朱某,由于均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朱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建议对二人不起诉。

 

普法知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指违反渔业法以及其他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舷作业。

“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等,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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