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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30 20:33 浏览次数:次
5月22日,记者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获悉,在这起纠纷中,法院认定该公司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法律服务合同无效,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家住湖北罗田的高中生李小明被一辆小汽车撞伤住院。李小明的父亲李大明向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咨询赔偿事宜,保险公司表示只能赔8000元。李小明住院期间,男子赵某在医院里发广告,说可以帮助维权,只需要签代理合同就行。
在赵某的牵线搭桥下,李小明父子和武汉一家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李小明获取的赔偿款为2万元,2万元以外的部分都是公司的“服务费”,公司垫付鉴定费和诉讼费。如果李大明父子违约,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
实际上,这场交通事故的诉讼中,李小明的诉讼代理人为某律所的一名律师。该公司称他们和律所是合作关系。
这个交通事故的官司打赢后,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向李小明赔偿9.5万元。该公司催促李小明支付7.5万元服务费,遭到拒绝。该公司将李小明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合同规定支付7.5万元“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记者联系上李大明,他说,孩子出了车祸,自己也不懂法,才签了这个合同。“我虽然签了合同,但是我根本不知道他们收费这么高。”
通过公开信息,记者检索到,这家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已经成立有5年,工商核准的营业范围只有一项:法律咨询。
法院审理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该公司应收取的报酬金额。
承办法官介绍,这个协议从内容上来看,实际就是处理诉讼事务的有偿诉讼代理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属于法定的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同时,该公司以协议方式变相代理诉讼案件,并通过风险代理服务收费的方式收取高额报酬。双方形式上约定了风险代理,但代理诉讼涉及的诉权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基于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衍生的权利,具有极强的依附性和人身专属性,以此获得的赔偿应以填平、抚慰伤者因人身权侵害带来的损失为目的。
本案中,该公司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且主张的“服务费”明显高于实际付出,且数额远超过行业市场中普通案件风险代理的比例,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应被认定无效,该公司请求李小明父子支付服务费以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江汉区法院遂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鉴于该公司为李小明父子联系了专业律师进行诉讼事宜,并垫付了诉讼中产生的费用,确实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产生了实际支出,江汉区法院判决李小明父子向该法律服务公司支付2万元作为报酬。
普法知识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能被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对诉讼代理人有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这就意味着,法律咨询公司不能被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醒,当事人如果要打官司,一定要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要谨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