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信息公告
-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市“民法典宣传月” 活动的
- ·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 的通知
- ·关于报送2024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和领导干部学法清
- ·关于推进落实《“1名村(居)法律顾问+ N名法律
- ·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
- ·关于开展2023年度武汉市十大普法主题 活动评选工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民法典主题宣传 活动的通
-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 的通知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司
- ·关于报送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和全省“民主法治 示范村(
- ·关于印发《关于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 培
- · 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30 20:30 浏览次数:次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程某生育宝宝后,与新生儿一同入住某月子会所,入住时间为1个月。离所后,程某在某生活网站上该会所商户评论页面发布评论,主要内容为入住期间新生儿头部受伤、提供的食物不佳等,并附相关照片及截图。
评论发布后,该月子会所多次联系程某及其家人,要求删除评论内容,但是双方未协商一致。该月子会所遂以程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某停止侵害,删除评论,在平台上连续5天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程某在生活网站上发布的评论内容是在描述其入住该月子会所期间客观发生的事实,并未捏造基本事实,亦未有损害该月子会所名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对该月子会所名誉权的侵害。故法院判决驳回该月子会所的全部诉讼请求。月子会所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
作为影响民事主体正常开展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需要注意的是,名誉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不同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益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不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
如何认定名誉侵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名誉权侵权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2。行为人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程某发表评论的内容为客观事实,不具有行为违法性,也没有恶意损伤月子会所名誉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民事主体进行合法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虽然民事主体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其的综合评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另一方民事主体名誉降低,行为人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行为人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即使发生民事主体名誉降低的结果,也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中,程某对月子会所的服务进行客观评论,即便使月子会所的名誉降低,也不构成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