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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了矛盾纠纷怎么办?独特“东方经验”值得拥有!

    发布时间:2022-12-12 09:56    浏览次数:

矛盾纠纷处理成功与否

直接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

所以解决矛盾非常关键

那么,如何解决矛盾纠纷呢?

很多人想到诉讼、仲裁等等

但其实在中国这片土壤下

孕育出了独特的“东方经验”——调解。

接下来,和法哥一起来学习

案件简介

2020年12月9日8:00,辛安渡司法所杨所长在上班的路上,接到街道分管领导电话“今早上6:00,某电器施工工地一个内蒙古的民工早上发现死亡”,希望司法所能尽早介入,给双方做好法律解释和调解工作,避免事态升级。

调查与处理

通过派出所民警了解到,死者代某,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八里罕镇汤前村人,11月20日左右来武汉,在某电器有限公司工地上从事墙体钢构加固工作,12月8日下午未工作,晚上在板房宿舍内休息,12月9日上午6点多钟,被同事工友发现死亡并报警。经武汉市东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法医现场勘察及体表检查,排除刑事案件,属于猝死事件;死者尸体运往汉川市殡仪馆储存,等待家属处理后事。

施工带班人刘某,只知道死者有一个表亲在武汉打工,具体社会关系不清楚,已通知该表亲到辛安渡,并通知死者直系亲属到武汉处理后事。事发工地是武汉某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厂房,由武汉某建设集团承包,分包商是湖北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理清施工一方关系后,司法所、派出所及街道相关领导,对施工方提出两项要求:

一是保存尸体,等家属到辛安渡后,安排住宿和生活;二是双方尽快商量处理赔偿事务,可以委托司法所进行调解。

施工方代表潘总,声称公司有处理类似纠纷的经验,可以自行处理,暂时不需要调解。12月12日,事发工地所在红旗大队冯书记电话司法所,声称死者家属和施工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想申请人民调解。

经调解,12月13日晚上8:00,施工方与家属达成一致,包括安葬费、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交通费等总共补偿41。5万元整,代金海的后事处理中的殡仪馆的停放费、火化费、骨灰盒费及前来处理后事的亲属的住宿费由施工方承担,并签订了协议。12月15日施工方将补偿金一次性给付到位,死者家属才同意将尸体火化。

法律分析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本案中,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有事发工地所在红旗大队冯书记参与,有利于介绍案情和提供调查结论,有利于维护调解现场秩序,也有利于协调开具死亡证明、死者遗物交接等方面的具体事项解决。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调解,正确运用法律,以法律规定标准去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可适当考虑有情操作和双方自愿,促使双方意见向法律规定标准靠拢,逐步缩小分歧。在组织双方正式调解前,调解员除了对事件经过、事件的调查结论、纠纷性质、矛盾焦点、死者亲属要求和企业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况进行了解外,还要让双方调解代表有进行法律咨询的时间,让死者亲属参与调解的代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赔偿标准,防止死者亲属在调解工作中漫天开价。同时,也可以让企业知道在此事件中应负多大的责任,有补偿数额多少的预期,做好补偿准备。只有矛盾双方都愿意调解的时候,才是调解的最佳时机,调解工作要一股作气,直至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对协议效力进行确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或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人民调解是独一无二的“东方经验”。中国自古以来就追求“以和为贵”的良好社会风尚,而人民调解,就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对我们如何快速甄别矛盾的性质、如何应对矛盾的激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调解的有效方式,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将矛盾纠纷及时疏导、化解。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建设,然而现在社会稳定工作存在很大压力,社会矛盾纠纷处在高发期,社会稳定的信访、调解、法治三个平衡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实践证明,在基层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调处中心解决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措施,是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本案的推广,我们可以从中汲取许多经验,从而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人民调解存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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