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主页 > 以案释法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随手点个火,换来三年牢!

    发布时间:2022-12-08 09:34    浏览次数:

前不久看了《烈火英雄》

火灾面前消防员不畏生死冲锋前进

只为挽救更多的生命

着实令人感动

然而却有些人心肠歹毒

竟然故意纵火

这里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一起来看

放火罪

今年5月20日21时许,位于江夏区纸坊街某老旧小区的楼道间突然燃起大火,黑烟夹杂着明火迅速从一楼冲至七楼楼顶。所幸外出散步的居民及时发现火情,在大家齐心协力灭火和消防及时的救援之下,大火很快被扑灭。

现场勘查发现,一楼至七楼楼梯间全部被大火熏黑,停放在一楼的两辆摩托车也完全被烧毁,一楼住户也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全部财物损失共计16000余元。

调查与处理

公安人员接警后很快赶到现场,经调取附近监控,发现居住在此地二楼的男子谢某在上楼时有疑似点火动作,民警迅速行动将其抓获。5月23日,嫌疑人谢某在洪山区一公交车站被抓获。虽然谢某对其故意点燃楼道杂物的行为拒不承认,但在监控录像和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有力的证据面前,谢某最终还是承认了其放火的事实。

法律分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典型意义

谢某对邻居在楼道堆放杂物早就心生不满,当天其经过楼道时,一时任性随手点燃了地上的尼龙布,没想到引起了如此严重的后果。虽然悔不当初,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放火罪。经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真诚地沟通是化解纠纷的最佳模式,一时任性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不可预测,甚至是难以承受的。随手点个火,换来三年牢狱之灾,教训极其惨重。

 

友情连接: | 中国普法网| 湖北司法行政| 湖北法治网| 武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