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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小广告被抓现行,她倒打一耙起诉小区保安!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2-07-06 17:06    浏览次数:
因为在小区的电梯里私自张贴小广告,一名女士被小区的物业保安抓了个正着,该女士不听劝阻,与保安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后觉得身体不适,去医院就医,反起诉保安要求赔偿,近日法院做出了判决。

2月22日,记者从蔡甸区法院获悉,在该案中,法官裁判从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出发,认为该女士张贴小广告破坏公共环境,本身就有过错,同时,并无确切证据证实保安对其存在暴力拖拽的行为,驳回了诉讼请求。
监控发现有人贴小广告
保安立刻赶来制止
李丽系某网络公司员工,负责装修贷款的宣传工作。2021年4月,李丽到蔡甸区某小区,在楼栋电梯内张贴其公司家装贷款宣传广告小卡片,小区物业公司保安王师傅在查看小区监控视频时发现此事。
王师傅通知其他保安一同前往楼栋电梯内进行查看。在劝阻李丽张贴小广告过程中,王师傅要求李丽撕掉小广告卡片,李丽不听劝阻,还与王师傅发生了拉扯。
当晚,李丽感觉左上肢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初步诊断意见为左上肢软组织损伤,花费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共370元。
李丽认为,电梯里面本来就已经贴有其他广告,是脏乱的环境,自己的广告贴在电梯保护层上,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在电梯内不能张贴小广告,物业公司保安及工作人员将自己粗暴拽出电梯间,她被无故羞辱且受到惊吓,还导致其手臂、胳膊多处受伤。
2021年10月,李丽起诉至蔡甸区法院,要求保安王师傅及所在物业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370元及律师费1万元。
 
居民物业都为保安点赞
法院驳回上诉
保安王师傅说,当天下午4时,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有人在电梯里贴小广告,他们三个保安马上一起来到了现场,正好把李丽“抓现行”。因为她不愿意撕掉小广告,非要报警,才拉了她的袖子。具体情形可由其他保安和居民作证。
居民赵女士去年12月才入住,她说,虽然刚入住不久,但是家门口每天都有人来贴小广告,让人头疼。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为居民解忧,是正常管理行为。
“我们这是个新小区,去年下半年才交房,很多住户还在装修。”物业公司张经理说,经常有人来贴小广告,王师傅有责任心,敢管事、能管事,他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值得学习。
庭审中,物业公司明确指出,李丽违法张贴小广告,公司保安履行法定职责无过错。同时,李丽没有证据证实其当天受伤,以及产生的医疗费用与本案有关。李丽要求物业公司及其保安支付律师费也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丽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保安王师傅对其存在暴力拖拽的行为。本案系因李丽在小区电梯内张贴小广告而引发,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李丽在电梯内张贴小广告系对公共环境的破坏,不符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要求,王师傅作为小区保安对李丽的不当行为进行劝阻,系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李丽不能证实王师傅作为小区保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或存在过错。故一审驳回了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丽不服提出上诉,武汉中院认为,李丽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广告系破坏公共环境的不当行为,是引起本次纠纷的直接原因,其本人具有过错;同时,李丽的检查报告不能证实其身体上的实际损害与本案有因果关系。
最终,二审驳回李丽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是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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