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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普法办组织社区开展 “民法典”之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宣讲活动

    发布时间:2021-09-15 12:23    浏览次数:
【活动概况】

为切实提高辖区未成年人的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1年1月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组织鑫桥社区在辖区校园开展《民法典》之未成年人宣传学习活动,加强对《民法典》中有关未成年人相关规定的法治教育宣传。


【重点宣传内容】

1.如何为性侵筑起防火墙?

答: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未成年时遭性侵18周岁后仍可起诉。近年来,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不时曝光,牵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人们遇到性侵,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然而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可能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有的甚至是熟人、近亲属作案,因此,许多人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由于性侵害的隐蔽性,监护人可能不能及时发现侵害事实。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规定: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起诉,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可以起到对潜在违法作案者的威慑警示作用。如果按照以往诉讼时效的规定,孩子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很可能面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被动处境,当初的加害人得以逃脱法律惩罚。

2.被同学“追”到家楼下算是侵犯个人隐私吗?

答:该次民法典的颁布,对个人隐私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除了大家以往理解中的个人隐私主要是自己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外,还添加了“私人生活安宁”这一项。大家看过很多的青春电视剧中,男生对心仪女生经常使用的招数就是“软磨硬泡”——不停打电话,或者是在女生的楼下唱歌等等。上述案例中,如果男生的这种方式使女生感到心烦意乱,并且无法正常安宁生活的话,那么他已经算是侵犯了女生的个人隐私权了,这是民法典所不允许的行为。

3.未成年人能否为超出自己年龄和智力的行为买单?

答: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5岁的小朋友,将父母送给自己的金饰品在楼下的商店和老板换了一块糖吃;上初中的同学,偷偷用父母的手机在直播平台给主播打赏几万元——面对这样的情况,家长可以挽回损失吗?这就意味着,未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并不能对自己的财物做出任何的处分。无论是在商店老板的哄骗下,还是小朋友主动拿自己的贵重物品去商店换了糖吃,其父母都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返还。而一名十三、四岁的初中生,偷偷将自己父母几万元的存款支付给了一名网络主播——这样的行为,法律也是说“不”的。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表明,初中生可以进行一些与年龄相符的民事行为,例如去商店购买自己喜欢的文具、衣服,和同学一起看一场喜欢的电影等,但是面对金额较大开支,其行为是被限制的。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举办本次活动对于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和指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送法进校园活动,让学生远离违法犯罪、远离校园欺凌,增强明辨是非和自觉抵制外界不良诱惑的能力和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学生。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阵地,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到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早部署,落实责任,加强合作,相互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讲究内容,形式多样。避免生硬说教,做到内容精彩丰富,语言生动有趣,坚持以案释法,采用激励式互动式宣讲、播放动画片、做游戏等各种学生喜欢形式,使广大学生愿听、爱听、积极参与,从而达到入耳入脑入心的效果。
三是加强宣传,扩大效果。注重活动宣传,积极通过媒体平台宣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把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引向深入。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寄托。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让孩子们安全、健康成长,更是全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用心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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