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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8-06 17:14    浏览次数: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更加具体
    《实施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设:一是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二是具体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环境保护职责,如建立环境保护巡查机制、配合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等;三是强调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四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环境保护职责,如建立环境保护巡查机制、配合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等,同时要求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职必须的工作人员、经费和装备。
    亮点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基本确立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认了这一制度,但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原则,《实施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予以细化: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订市、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及时核查和通报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通过组织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强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三是规定环境保护约谈机制,强调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亮点三:生态环境保护正面引导措施进一步强化
    为提高排污者治污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施办法》从正面引导,提出鼓励创新的措施:一是借助市场化机制,规定在合规排污的前提下,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与排污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污染防治协议使企业可以主动参与排污治理,这样不仅能给予企业更多自主权,还可在降低监管成本和企业运营成本的同时,提升监管力度,实现治理目标;二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的活动。
    亮点四:突出水污染防治本土特色
    为体现我市“大江大湖大武汉”的水域特色,做好江城“水文章”,《实施办法》强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水污染防治管理:一是根据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强调我市实施长江大保护工作并提出基本工作要求,同时将省、市文件确定的相关防治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款,明确规定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工、造纸等项目,长江、汉江沿岸十五公里范围内不得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二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河道采砂、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
    亮点五:重点关注群众身边环境问题
    《实施办法》重点关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突出存在且群众反响强烈的重难点问题,对大气、噪声、土壤、危险废物污染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补充性规定: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宁生活环境的诉求,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生活噪声、夜间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此外,还规定了家庭源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制度等。
    亮点六: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法律责任
    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办法》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内,依法设定了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上位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停业关闭、查封扣押、停限供电气水等系列强化法律责任的措施,以解决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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