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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开普办〔2016〕3号

    发布时间:2017-09-29 10:03    浏览次数:
关于建立“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建立国家机关“谁执法 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根据武汉市依法治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进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 谁普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教育引导全民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为我区全力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示范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普法宣传和执法司法相结合的原则。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是最好普法的理念,通过严格执法促进深度普法,通过广泛普法促进公正司法。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让文明规范执法与广泛深入普法相互促进。
(二)坚持条块责任与互联互动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坚持联动普法。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建立党政主导,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
(三)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在日常广泛开展普法宣传的同时,结合自身职能,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行业宣传日、宣传周等特殊时段和节点,集中开展主题鲜明、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普法活动。
(四)坚持普法宣传和促进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推动普治共举为导向,发挥普法宣传的源头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促进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自觉性。
三、主要任务
(一)工作责任主体
全区承担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管理单位和有关群团、社会组织为“谁执法 谁普法 ”责任制主体。
(二)职责和主要任务
    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职能优势,在抓好单位内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面向执法、管理、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着力实现“精准普法”,满足社会、公民的法律需求,实现普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1、通过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进行普法。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等在执法司法实践活动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行政执法、案件审判、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群众感受宪法和法律权威,主动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对宪法法律的尊崇和信仰。按照政务公开、审务公开的要求主动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接受社会监督,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2、通过“以案释法”进行普法。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司法、行政执法案例整理编辑工作,建立司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汇编“以案释法”优秀案例,探索媒体庭审直播、群众旁听庭审、案件宣讲等有效形式,推动形成以案释法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主动向社会宣传法律知识,解答公众法律疑问。
3、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普法。要针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氛围。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等形式,积极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高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4、加强日常法治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部门门户网站、杂志、宣传栏等普法平台,发挥微电影、微信和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独特优势,利用街面电子显示屏、沿街店面、建筑施工围挡、公共交通工具等社会媒介,在窗口单位、车站、居民社区、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公民法治理念,增强法治素养。
5、突出重要时间节点进行普法。把握各类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特殊时间节点,组织普法机关行、学校行、社区行、企业行、单位行、垄上行活动,广泛宣传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形成经常化、制度化。
6、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普法。各责任主体单位要组织执法司法人员要走进基层、深入群众,在具体执法司法过程中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解答相关法律问题,把执法司法现场变成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的第一现场。要利用新闻发布会、公众接待日、公众服务窗口,向群众宣传执法司法活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7、强化系统行业内部普法。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行业、群团组织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上述人员学法用法、考法考核等制度,不断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四、工作机制
    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区“谁执法 谁普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推进、定期考核等工作。各责任制主体要把实行“谁执法 谁普法”责任制作为法治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重点建立以下工作机制并强化落实。
(一)健全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各责任制主体要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把手”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责任制落实。要充实优化工作力量,有效整合工作资源,确定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区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综治管理目标考核、文明城市创建体系和法治城市创建工作中,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部门、单位工作全局,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推动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建立部门、单位的普法责任清单机制。区普法办负责制定我区“谁执法 谁普法”责任清单,并详细规划年度普法目标。各单位依据责任清单,制定本单位“谁执法 谁普法”责任年度项目清单,明确承担部门、责任人、工作内容、实施措施和完成时限。每年根据本单位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重点,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和方案,及时报同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普法述职和报告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年度述法、法治讲座、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等制度。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在进行个人述职、参加民主生活会时,应当将履行责任制情况列为述职和报告内容。
(四)建立公益普法机制。积极推动电视、广播、杂志等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普法,配合相关责任主体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反映普法工作动态,扩大普法宣传效果。加强普法网络平台建设,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在线互动普法。
(五)构建社会督导检查机制。按照“党委主管 政府实施”的工作要求,区普法办要在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同时要加监督检查力度,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视察。公开举报方式,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对各级“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和投诉,畅通举报渠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将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组织成立本部门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一名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每年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制定部门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和方案,及时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同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职责任务分工方案和分类学法、分类考法制度,要加强普法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创新工作举措、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谁执法 谁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管理考核,细化标准。各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是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 谁普法”责任制的监督主体,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照各责任主体的年度计划、责任目标、普法责任清单,实施台账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和落实工作报告、备案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督促责任落实。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单位要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坚持量化考核与细化评估相结合,用明确具体的量化数据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依据。各责任主体要发挥主管部门、行业职能优势,在抓好单位内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面向执法、管理、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加强监督,确保工作实效。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研视察、新闻媒体跟踪调查、第三方社会评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反馈法治宣传教育效果,督促各责任主体严格履行职责。建立普法需求分析研判制度,针对管理和服务对象守法用法情况,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开展分析研判,找出典型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并提出对策,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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