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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02-27 11:13    浏览次数:
市司法局   潘涛  李文平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以可选择、市场化、公益性和面向公众为主要特征,供全体人民平等享有的法律服务和产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重要阵地和窗口。现结合实际,探索加强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系统建设的有效路径。
      一、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一)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初步成型。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实现全覆盖。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体入驻市民之家,13个区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65个街道(乡镇)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社区(村)法律顾问在全市1235个社区、1887个行政村(大队)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二)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办理初具基础。依托司法行政门户网站,对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服务等实现了基本的信息查询、指引服务等功能。将12348法律援助热线升级为集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建设12348武汉法网(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网),建立了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12348微信群。
    (三)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初具规模。全市现有律师事务所(不含省直所)265家,执业律师3558人,其中公职法援律师50名,社区(村)法律顾问1328人。全市共有公证处13家,公证员82名。市管司法鉴定机构119家,司法鉴定人921名。区级普法讲师团13个、讲师323人,招募注册志愿者892人。
    (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拓展。研发首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涵括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纠纷调解、服务企业等4大类共34个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依托市、区、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为残疾人、农民工、贫困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计生特困家庭等对象开通了绿色服务通道。
    (五)公共法律服务持续增量提质。2017年1-11月,全市各级普法部门开展各类活动近21000余次,覆盖210余万人。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349件,其中刑事法援案件1833件,同比增长71.14%;办理法援事项102802件,无有效投诉;案件回访3403件,服务满意率94.8%。办理公证25.6万余件,收费1.29亿元,同比分别增加12.13%,投诉查处率100%。司法鉴定检案量49710件。创建“社区(村)法律顾问规范化建设示范点”120个。行政审批窗口共办理律师、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事项175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6.1%,办件合格率、满意率达100%。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定位不够。在功能定位方面,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未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其公益性未得到充分体现。在工作协调方面,武汉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运行管理和服务规范》,但限于行文规格,在组织领导、综合保障、部门协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职责界定和工作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后期运行管理成效。
    (二)基层基础依然薄弱。从机构建设上看,部分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不符合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临街一楼、方便群众”的要求。各开发区(功能区)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置方面存在虚化、弱化的倾向,不同程度存在“全市系统开会找不到人、公共法律服务找不到门”等现象。全市部分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面积较小,多家机构合署办公、“一间房子多块牌子”的问题比较突出。人员配备上看,街道(乡镇)司法所1人所、2人所还依然存在,1名律师服务多个社区(村)仍占较大比重。目前,全市共有3122个社区(村)配备社区(村)法律顾问1328人,平均1名律师服务2.3个社区(村),难以有效满足基层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三)质量体系有待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服务质量评价和运行监督管理不明晰、不统一的问题日益显现,基层单位开展工作时缺乏量化标准指引,主管部门考核考评工作缺乏系统性、科学性。
    (四)经费保障需要加强。目前,我市公共法律服务有些尚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确立,相关政策和制度有待配套完善。部分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保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部门间工作联系,缺乏制度化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投入保障不足,与我市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相比、与全国其他副省级城市相比都有较大差距。
    (五)人才储备相对不足。法律服务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储备不足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以万人拥有律师数为例,副省级城市中,深圳11.11、杭州9.43、广州9.01、成都6.78、济南6.74、厦门6.58、武汉(含省属所1600人)5.29,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有待进一步壮大。
    (六)社会认知度不高。一些职能部门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了解不够、参与度不高,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多为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缺乏了解,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表达个人诉求时,多习惯求助公安、信访等部门,服务与需求对接错位,导致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效未能充分发挥。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一是准确把握功能定位。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范畴,与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特别是在长江新城、武汉新区等亮点区块建设中予以统筹规划。二是成立市级领导机构。成立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发改、教育、民政、文化、财政、人社等职能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列为成员单位,共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三是出台市级指导意见。以市两办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
    (二)夯实基层基础。组织开展规范化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联合财政、人社、编制等相关部门,出台专门文件,重点解决好基层站所人员配备,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员配备不少于7人,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不少于5人。
    (三)完善供给评价体系。一是健全服务供给体系。完善群众需求研判机制,开展“预约式”、“菜单式”、“订单式”服务,丰富产品种类,重点强化民生领域、弱势群体、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产品供给保障。二是健全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全市公共法律服务操作规程,明确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提供主体、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和评价标准。三是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反馈、评价、监督和奖惩机制;规范服务机构和人员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四)健全综合保障机制。一是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满足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律服务需求。二是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责,共同保障”的原则,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托底预算制度,并进行动态调节。三是用足用好政策,积极申报项目,有效扩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政策和资金来源。四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构建以“12348武汉法网”为中枢,全市统一的集法律服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移动APP等信息媒介于一体的“淘宝网”式网上法律服务大厅,打造“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
    (五)壮大工作队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培训和人才培养,不断强化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组织动员法治专门队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一支以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等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骨干队伍;广泛开展法律服务志愿者招募活动,组织动员高校法律专业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将法律服务人才纳入全市社会事业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重点引进和培养一批重点领域、重点门类的紧缺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通过物质奖励、经济补贴、行业奖励等方式,引导法律服务人才和资源合理配置。
    (六)加强宣传引导。一是抓好媒体宣传。让广大群众认识、关注、了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形成“参与、支持、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二是开展案例选编。筛选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方面具有示范价值的案例,形成优秀案例库,及时向社会发布,便于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案例库查询相关信息,获得法律帮助。三是选树先进典型。培养、发现、树立一批政治可靠、素质过硬、勇于担当、业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认知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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