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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贫困地区贫困人员付某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19-02-28 17:1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9日,付某到武汉市某物流公司从事货运司机工作,驾驶物流公司重型半挂车负责集装箱运输事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物流公司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付某工资。2016年2月29日,用人单位以付某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付某的劳动关系,付某遂向新洲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裁决结果作出后,用人单位并不履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此情况下,付某向武汉市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调查与处理】
   付某是武汉市重点贫困村新洲区仓埠街凉亭村人,因父母均患病丧失了劳动能力,长期在家服药,因失业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新洲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经审核,决定对付某劳动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精图治所安排雷德发律师作为该案的具体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即与付某联系,当天为付某起草答辩状,并整理应诉材料,到法院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又多次与付某当面沟通案情,整理证据,准备应诉的策略。另承办律师在与付某沟通的过程中得知用人单位并未依法为付某缴纳社会保险,遂提醒付某针对此种情况,付某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某亦听从承办律师的建议,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因承办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所以在开庭过程中将用人单位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及提出的观点进行逐一反驳。最终经法院调解,物流公司撤诉,为付某补缴了社保、支付了拖欠的工资、返还了安全备用金。
【法律分析】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与付某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第三,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
  本案为一起为被告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付某的工作单位以付某旷工为由将付某辞退,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了他的请求,但用人单位并不认可裁决结果。付某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手该案件后,了解到用人单位并未依法为付某缴纳社会保险,便提醒付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就保险事宜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后付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以调解结案,原告用人单位撤回起诉,且双方就社会保险事宜亦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案件承办结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案并非重大、疑难案件,但由于劳动案件多元化和复合性的特点更需要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此外,一部分劳动者对其自身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及维权的途径并不十分清楚,这时就需要法律工作者对其进行引导和帮助。结合本案,付某并不清楚如何对用人单位不缴纳保险的违法行为进行维权,后经承办律师的指点,才找到了维权之路,最终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另外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一直坚持要求用人单位在签署调解协议同时,当场支付相关补偿。如此调解就免除了付某拿不到补偿款的后顾之忧,也达到了付某和用人单位双方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承办律师的工作亦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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