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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开展“三八”妇女节普法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2-03-28 11:15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3-28 11:15 浏览次数:次
【活动概况】
3月8日上午,武昌区司法局联合社矫局录制“三八普法小课堂”,邀请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主讲人,视频发送至区内的所有女性社矫对象在线学习。这堂线上课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等7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为主题,结合7个现实案例,以案释法,中间穿插《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讲述女性应有的权利以及在遭遇家暴时可以解救的办法,以期帮助女性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源头上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
【重点宣传内容】
3.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4.《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开展专项研究,以实践中多发频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
5.《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共计二十条,从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二是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三是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强制报告义务内容;四是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
6.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灵活采用宣传形式,保障常态普法宣讲。在疫情防控大背景下,采取录制视频的形式开讲线上小课堂,既遵守防疫要求,又能达到宣传目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下,任何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家庭不是暴力的挡箭牌,遇到人身安全收到侵害,妇女可以依法保护自己反抗暴力。
二是关爱重点人群,扩大普法覆盖面。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教化作用,同时也给予管控对象充分的关心与爱护,为每一位妇女提供同样的法治保障。
三是充分“以案释法”,提升普法实效。在宣传中,充分运用“以案释法”的普法手段,切合生活实际,能清楚准确阐明流程。希望群众通过案例剖析,认清现在妇女权益需要保障的现状,自己学会保护自己,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武装自我,提高自我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3月8日上午,武昌区司法局联合社矫局录制“三八普法小课堂”,邀请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主讲人,视频发送至区内的所有女性社矫对象在线学习。这堂线上课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等7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为主题,结合7个现实案例,以案释法,中间穿插《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讲述女性应有的权利以及在遭遇家暴时可以解救的办法,以期帮助女性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源头上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
【重点宣传内容】
1.妇女的定义?
答:妇女,在官方辞典中,其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女者,指未婚女子。妇者,指已婚女子,故妇女泛指女性。2.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答: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在我们的社会中侵害妇女权利的现象随处可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家庭暴力时有发生;二是性别歧视普遍存在性骚扰;三是性暴力屡见不鲜。3.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4.《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开展专项研究,以实践中多发频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
5.《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共计二十条,从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二是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三是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强制报告义务内容;四是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
6.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灵活采用宣传形式,保障常态普法宣讲。在疫情防控大背景下,采取录制视频的形式开讲线上小课堂,既遵守防疫要求,又能达到宣传目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下,任何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家庭不是暴力的挡箭牌,遇到人身安全收到侵害,妇女可以依法保护自己反抗暴力。
二是关爱重点人群,扩大普法覆盖面。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教化作用,同时也给予管控对象充分的关心与爱护,为每一位妇女提供同样的法治保障。
三是充分“以案释法”,提升普法实效。在宣传中,充分运用“以案释法”的普法手段,切合生活实际,能清楚准确阐明流程。希望群众通过案例剖析,认清现在妇女权益需要保障的现状,自己学会保护自己,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武装自我,提高自我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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