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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类---新业态新骗局,一单货物为何来了两名“配送骑手”

    发布时间:2022-01-29 14:3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冯某(化名)是武汉市武昌区一家电子产品店的店长,2021年2月底,冯某通过某手机快递软件下单了一份送货至青山区的快递。随即,一名自称送货员、骑着电瓶车的小伙子到店取走了订单产品。然而,不久后,又有一位身穿快递服的中年人来到店里,称他才是在快递平台上接单的“骑手”。这样的“巧合”不仅是冯某遇到了,今年1月到2月间,多个电子产品商家也经历了相同骗局。让冯某没有想到的是,这两名前后脚上门取货的男子刘某、周某竟是室友。近日,刘某、周某因犯诈骗罪被武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调查与处理】
周某是某快递平台上的注册骑手,工作中,周某发现配送平台上的注册用户都能看到商家发布订单的发货和收货地址信息,部分商家在交货时对骑手身份也不会仔细核实。周某和室友刘某便想利用这个漏洞进行诈骗,通过周某在平台上抢配送订单,刘某冒充周某到店家提取货物,再由周某上门取消订单的方式来骗取配送货物。周、刘两人先是通过订单的发货和收货地址推断配送货物的性质,从中选取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作为作案目标。2021年2月,周某抢下一单武昌某华为授权经销店的配送订单,刘某随即以接单骑手身份到店取走了3台平板电脑。随后,周某再次到店以发货方无货的理由取消了该笔订单。该店店长报警后,周某告诉警方自己不清楚是什么情况,也不知道是谁提前取走了货物。2021年1月至2月,周、刘两人先后在4家店以上述方式骗取了价值2万余元的电子产品。
“他人不会想到前来取货的两位‘快递员’是一伙的。”本以为自己的计划天衣无缝,可让周某没有料到的是,骗来的电子产品还没变卖完,刘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很快,周某也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周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7月9日,武昌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刘某、周某两人提起公诉。最终,刘某、周某两人均因犯诈骗罪被武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虽然也采取欺骗手段,追求非法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这一类犯罪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所侵犯的对象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包括两大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即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期待的财产处分。实施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具体的限制,可以是言语上的欺骗也可以是动作上的欺骗;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只要是这种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错误认识取得财产的,便是欺诈行为。
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本罪。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刘某、周某是作案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他们在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平台漏洞,查取顾客基本信息,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欺骗商家发出货物,欺骗顾客取消订单,私自攫取商家货物,侵害其财物的所有权,符合诈骗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刘某、周某骗取他人财物2w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严惩。
【典型意义】
李克强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道:“我们支持'互联网+'、物联网这些新业态,但是对于坑蒙拐骗、造假失信,或者利用新业态的旗号去搞诈骗、非法集资的,就要坚决打击,因为把市场搅乱了,没有公平,竞争就不可能持续,就不可能展现更强的活力。”
近年来,新业态生机勃发,商家入驻外卖快递平台,顾客下单采购已经是一种屡见不鲜的零售方式和购物方式。然而,有许多分子正是在这种发展成长的态势中,利用机制、平台的漏洞谋取不法权益,比如本案中合伙窃取商品,再比如其他案中利用平台的“准时宝”获得赔付金额等等。这些做法不仅侵害了他人利益,同时还是扰乱市场的一种表现,需要严厉打击、依法严惩。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避免商家、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宣传和监管,与此同时,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球不陷入陷阱,遇到被骗情况及时报案,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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